更新时间:2024-04-05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现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23年召开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1.《关于调整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报告》2.《2022年度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报告》及《汕头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3.《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提供2022年度汕头市住房公积金账户监管情况的函》4.《关于对汕头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决算的审核意见》5.《汕头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决算》、《汕头市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汕头市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6.《关于提请向市财政预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作为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有关问题的报告》。7.《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定期资金存放管理实施方案(暂行)》。8.《关于提请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请示》。9.审议有关工作事项。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汕头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6个科,4个管理部。从业人员49人,其中,在编47人,非在编2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3年,新开户单位520家,净增单位151家;新开户职工2.59万人,净增职工0.16万人;实缴单位5666家,实缴职工29.34万人,缴存额59.94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74%、0.54%、5.04%。2023年末,缴存总额571.4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1.72%;缴存余额180.06亿元,同比增长7.54%。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
(二)提取:2023年,12.71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47.31亿元,同比增长7.59%;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8.93%,比上年增加1.87个百分点。2023年末,提取总额391.3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75%。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0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00万元。
202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41万笔18.11亿元,同比减少27.06%、减少27.90%。
2023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7.57亿元。
2023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08万笔243.52亿元,贷款余额134.54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7.16%、8.04%、0.41%。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4.72%,比上年末减少5.31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2家。
2.异地贷款:2023年,发放异地贷款495笔20,527.83万元。2023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41,968.83万元,异地贷款余额76,394.54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3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00万元,当年贴息额1,667.41万元。2023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2550笔114,760.00万元,累计贴息9,675.61万元。
(四)购买国债:2023年,购买(记账式、凭证式)国债0.00亿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00亿元。2023年末,国债余额0.00亿元。
(五)资金存储: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477,073.47万元。其中,活期96.66万元,1年(含)以下定期302,300.00万元,1年以上定期131,600.00万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43,076.81万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74.72%,比上年末减少5.31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3年,业务收入51,592.01万元,同比增长1.34%。存款利息9,116.80万元,委托贷款利息42,472.34万元,国债利息0.00万元,其他2.87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3年,业务支出32,496.16万元,同比增长9.34%。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26,193.03万元,归集手续费1,978.2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657.42万元,其他1,667.42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3年,增值收益19,095.85万元,同比减少9.87%。增值收益率1.10%,比上年减少0.22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3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54.6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11.86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8,829.39万元。
2023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89.04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8,052.99万元。
2023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3,453.76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92,083.8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3年,管理费用支出1,451.51万元,同比增长12.26%。其中,人员经费1,102.62万元,公用经费71.95万元,专项经费276.94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340.78万元,逾期率0.25‰,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3,453.76万元,2023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0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5.55%,国有企业占18.91%,城镇集体企业占0.39%,外商投资企业占5.1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7.64%,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25%,灵活就业人员占0.00%,其他占0.09%;中、低收入占96.73%,高收入占3.27%。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1.86%,国有企业占18.50%,城镇集体企业占0.62%,外商投资企业占7.1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6.1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73%,灵活就业人员占0.00%,其他占1.01%;中、低收入占99.59%,高收入占0.41%。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0.3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7.13%,租赁住房占2.57%,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4.3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09%,出境定居占0.01%,其他占1.44%。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5.47%,高收入占4.53%。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8.81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6.06%,比上年末减少1.1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9,371.19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2.89%,90-144(含)平方米占74.46%,144平方米以上占12.65%。购买新房占90.60%(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0%),购买二手房占9.40%,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0%),其他占0.0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1.71%,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8.26%,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03%。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8.10%,30岁-40岁(含)占42.47%,40岁-50岁(含)占24.26%,50岁以上占5.17%;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0.14%,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9.86%;中、低收入占96.63%,高收入占3.37%。
(四)住房贡献率。
2023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85.58%,比上年减少16.8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提高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落实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做好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省内通办工作,推动更多业务实现网上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线上办理从“可以办”向“办得好”优化。落实审批易办工作要求,推进关联性高频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协助推出“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事项,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涉企业务“一网通办”,做好推进创建“无证明”城市等有关工作。同时,推进“亮码可办”惠民利民新举措,开通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电子码”查询职工缴存及使用情况的功能,为职工提供更为规范、便捷、高效的公积金服务。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3年,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机构及职能没有调整;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没有变更。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根据国家三部委《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及《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汕房金管〔2018〕3号)的规定,按照市统计局2022年度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有关数据,确定我市(含区县)2023年度(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职工最高缴存基数为23190.00元,职工个人缴存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各为2782.80元(最高缴存基数×最高缴存比例,即23190.00元×12%)。
2.结合我市租赁市场的实际,加大力度支持我市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经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自2023年7月1日起,我市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住住房的,每个月可提取的金额从400元调整为500元。
3.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我市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贯彻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对多子女家庭(按国家政策已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在我市购买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最高可贷额度上浮20%的优惠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全面落实异地贷款政策,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异地贷款的放款数量显著提升,异地缴存职工到我市购房贷款的迫切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同时,做好个贷其他工作,一是在各银行全面推行“公积金贷款直冲(部分)结清还款”业务。二是对全市范围内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楼盘等信息进行梳理,将楼盘名称、位置、公积金贷款合作银行等信息形成楼盘汇总表上传到微信公众号,为职工提供综合性信息服务。三是开通“亮码可办”服务功能,方便异地缴存职工办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无需往返两地提供资料。四是加强贷款管理工作,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银行进行业务稽查,要求各银行严格按照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和中心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加强贷款资料的核查,做好住房公积金业务贷款窗口服务工作。
4.健全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模式,做到风险常防可控,提高资金管理效能。经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定期资金存放管理实施方案(暂行)》,确保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及最大化增值。
5.为加强和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个贷管理,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修订《汕头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汕头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四)数字化建设取得成效。
通过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服务指导小组现场服务指导数字化建设工作检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住建部数字化发展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数字化发展总体规划,推进中心数字化信息化有关各项工作:一是加快推进征信接入工作。二是推进与省数据平台电子证照、银行商贷系统、省统一身份证认证平台、“粤智助”自动终端等平台共享、对接工作。三是完成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的部分归集业务功能优化、与市住房改革补贴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住房公积金贷款直冲(部分)结清还款”系统功能上线和功能优化等中心信息系统住房公积金业务事项的功能优化与上线。四是推进中心系统与数字化人民币对接工作,促进提升公积金服务能力及效能。
(五)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23年,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断加强解决职工诉求力度,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的企业,及时进行协调沟通,妥善处理,没有通过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六)当年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注:经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年报数据若调整,以最新披露为准。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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