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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数据

更新时间:2024-03-22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1名委员,2023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1、通报《关于拟调整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审议2022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3、审议2023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草案;4、审议关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信息披露)报告的汇报;5、审议关于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情况及向财政部门预缴2023年部分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意见;6、审议关于拟出台支持二孩及以上家庭和租赁保障性住房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情况的汇报;7、审议关于拟优化个人转移接续条件和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范围有关情况的汇报;8、审议关于拟出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情况的汇报;9、审议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数字化发展的汇报;10、审议关于拟出台优化公积金贷款“认房不认贷”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汇报。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为隶属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设十一个处(科),十八个办事处,一个分中心(铁路分中心)。此外,本年度报告中含自主管理独立运作的省直分中心、农垦分中心、电力分中心、黑龙江省森工林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从业人员451人,其中,在编340人,非在编111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3年,新开户单位2,754家,净增单位1,388家;新开户职工8.69万人,净减职工156人;实缴单位18,217家,实缴职工122.06万人,缴存额260.4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8.25%、-0.01%、6.79%。2023年末,缴存总额2,653.76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0.88%。缴存余额854.11亿元,同比增长5.62%。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3家。
(二)提取:2023年,47.29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14.99亿元,同比增长32.33%;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82.55%,比上年增加15.93个百分点。2023年末,提取总额1,799.65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3.5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
202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7,058笔78.6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55.45%、57.71%。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15,102笔69.26亿元,省直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24笔6.38亿元,农垦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677笔2.79亿元,电力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笔145万元,森工公积金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1笔0.20亿元。
2023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7.71亿元。其中,市中心57.29亿元,省直分中心7.17亿元,农垦分中心2.27亿元,电力分中心0.70亿元,森工公积金中心0.28亿元。
2023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5.72万笔1,121.55亿元,贷款余额518.49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5.03%、7.54%、2.15%。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60.71%,比上年末减少2.06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9家。
2.异地贷款:2023年,发放异地贷款2,286笔119,383.10万元。2023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811,550.63万元,异地贷款余额522,426.95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330.55亿元。其中,活期0.09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73.91亿元,1年以上定期229.07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27.48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60.71%,比上年末减少2.0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3年,业务收入253,470.47万元,同比增长3.79%。其中,市中心190,284.55万元,省直分中心25,006.75万元,农垦分中心16,386.29万元,电力分中心10,464.86万元,森工公积金中心11,328.02万元。存款利息91,359.06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61,907.51万元,其他203.9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3年,业务支出136,011.64万元,同比增长6.63%。其中,市中心97,915.35万元,省直分中心15,707.52万元,农垦分中心9,574.73万元,电力分中心6,912.70万元,森工公积金中心5,901.34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25,029.35万元,归集手续费3,018.29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7,639.57万元,其他324.44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3年,增值收益117,458.83万元,同比增长0.69%。其中,市中心92,369.20万元,省直分中心9,299.23万元,农垦分中心6,811.56万元,电力分中心3,552.16万元,森工公积金中心5,426.68万元;增值收益率1.42%,比上年减少0.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3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1,842.5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5,616.31万元。
2023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1,067.48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02,929.16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84,376.33万元,省直分中心上缴7,016.70万元,农垦分中心上缴3,547.98万元,电力分中心上缴4,054.92万元,森工公积金中心上缴3,933.23万元。  
2023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82,498.03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38,006.45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553,349.67万元,省直分中心提取82,503.55万元,农垦分中心提取33,060.78万元,电力分中心提取50,342.98万元,森工公积金中心提取18,749.47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3年,管理费用支出10,606.16万元,同比下降5.70%。其中,人员经费5,517.34万元,公用经费530.14万元,专项经费4,558.68万元。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6,537.01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4,009.90万元、444.75万元、2,082.36万元;省直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018.1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575.22万元、32.69万元、410.26万元;农垦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62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645.25万元、33.37万元、943.38万元;电力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84.91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0万元、5.01万元、79.90万元;森工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344.07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86.97万元、14.32万元、1,042.78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540.87万元,逾期率0.1‰,其中,市中心0.1‰,省直分中心0.06‰,农垦分中心0.43‰,电力分中心0‰,森工公积金中心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72,098.03万元。2023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0.54%,国有企业占39.61%,城镇集体企业占0.44%,外商投资企业占1.9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9.1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67%,灵活就业人员占0.3%,其他占4.37%;中、低收入占98.66%,高收入占1.34%。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2.60%,国有企业占24.74%,城镇集体企业占0.26%,外商投资企业占2.2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5.8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92%,灵活就业人员占0.42%,其他占10.04%;中、低收入占99.51%,高收入占0.49%。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4.1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2.56%,租赁住房占5.27%,离休和退休提取占31.5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07%,出境定居占0.81%,其他占3.63%。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4.40%,高收入占5.60%。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75.76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7.15%,比上年末增加0.6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7.31亿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35.28%,90-144(含)平方米占58.42%,144平方米以上占6.30%。购买新房占40.27%,购买二手房占59.73%。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85.39%,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14.61%,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8.23%,30岁-40岁(含)占44.86%,40岁-50岁(含)占14.24%,50岁以上占2.67%;首次申请贷款占93.42%,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6.58%;中、低收入占99%,高收入占1%。   
(四)住房贡献率。
2023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81.35%,比上年增加16.08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等情况。
2023年3月,出台《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2023〕-44号)《关于支持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和租赁保障性住房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2023〕—52号)。市区(包括呼兰、阿城、双城)职工及配偶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由18,000元/年,调整为26,400元/年;县(市)职工及配偶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由12,000元/年,调整为19,200元/年。支持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租赁住房提取额度上浮50%,即市区(含呼兰、阿城、双城)每户39,600元/年,县(市)每户28,800元/年。支持租赁保障性住房家庭提取公积金,提取上限与租住商品住房的限额一致。全年办理租房提取18万余人次,提取公积金10.06亿元,同比增长27.1%。
2023年5月,出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3〕—90号)《〈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23〕—91号),并于6月10日正式实施。对“商转公”贷款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贷款利率和额度、申请要件、办理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截至年底,为2,745名缴存职工发放贷款 10.73亿元,为借款职工节省利息2.74亿元。
2023年7月,出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2023〕—139号)。对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办理要件、办理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截至年底,为15名缴存职工发放贷款795万元。
2023年9月,出台《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2023〕—189号)。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职工家庭购房地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首次贷款已结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在购房地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贷款。
2023年10月,出台《关于取消等额本金方式还款限制条件的通知》(〔2023〕—209号)。借款申请人选取等额本金方式还款时,取消“每月还款本息金额应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工资基数的0.5倍”的限制条件,借款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自行选择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当年机构及职能无调整。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化。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1.当年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2023年3月,出台《关于优化个人转移接续和扩大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范围的通知》(〔2023〕—32号)。中心与省直、电力、农垦分中心以及森工中心之间的个人账户转移接续业务按照同城转移办理,职工在调入单位开户即可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无需稳定缴存6个月(含)以上。在哈市九区九县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缴存公积金,取消哈市户籍限制。
2023年7月,出台《关于调整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2023〕—148号)。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4,555元、月缴存额上限为5,894元。
2023年8月,出台《关于实施受灾缴存企业及职工阶段性帮扶救助政策的通知》(〔2023〕—154号)。受灾情影响企业,可根据经营情况自主调整缴存比例,最低可调整至5%。调整缴存比例后缴存仍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可缓缴至2023年12月31日,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2023年8月,出台《关于办理“企业员工录用一件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业务的通知》(〔2023〕-163号)。企业经办人通过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省事APP或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员工录用一件事”时,同步办理企业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业务。
2023年11月,出台《关于办理“企业开办一件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业务的通知》(〔2023〕-237号)、《关于办理“企业注销一件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注销业务的通知》(〔2023〕-236号)。企业经办人通过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省事APP或政务服务窗口办理“企业开办一件事”或“企业注销一件事”时,同步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注销业务。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2023年3月,出台《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的通知》(〔2023〕-44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限额,市区(包括呼兰、阿城、双城)职工及配偶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由18,000元/年,调整为26,400元/年;县(市)职工及配偶租住商品住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由12,000元/年,调整为19,200元/年。  
2023年3月,出台《关于支持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和租赁保障性住房家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2023〕—52号)。支持政策内二孩及以上家庭租赁住房提取额度上浮50%,即市区(含呼兰、阿城、双城)每户39,600元/年,县(市)每户28,800元/年。支持租赁保障性住房家庭提取公积金,提取上限与租住商品住房的限额一致
2023年8月,出台《关于实施受灾缴存企业及职工阶段性帮扶救助政策的通知》(〔2023〕—154号)。对受灾情影响导致生活困难的和房屋受灾无法居住急需租房的,支持受灾情影响缴存职工及配偶,提取公积金应对暂时生活困难。
2023年8月,出台《关于办理“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2023〕-164号)。企业经办人通过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省事APP或政务服务窗口办理“企业职工退休一件事”时,同步办理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2023年9月,出台《关于办理“公民身后一件事”死亡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通知》(〔2023〕-170号)。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通过黑龙江省政务服务网、全省事APP或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公民身后一件事”时,可同时申请销户提取。
3.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2023年5月,出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2023〕—90号),《<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23〕—90号),并于6月10日正式实施。对“商转公”的申请贷款条件、贷款利率和额度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023年7月,出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存量房“带押过户”贷款业务的通知》(〔2023〕—139号),并于8月1日正式实施。“带押过户”贷款业务适用于卖方已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铁路分中心本部办理了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存量房,买方申请公积金贷款除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规定外,还需要同时满足买方申请纯公积金个人贷款、交易的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等政策要求的办理条件。
2023年9月,出台《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2023〕—189号)。职工家庭购房地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第一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公积金首次贷款结清且购房地无房产,全国范围内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在购房地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自2023年9月27日起执行。
2023年10月,出台《关于取消等额本金方式还款限制条件的通知》(〔2023〕—209号)。借款申请人选取等额本金方式还款时,取消“每月还款本息金额应不高于借款申请人及共同还款人工资基数的0.5倍”的限制条件,实行借款申请人可根据自身的经济状况自行选择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按月偿还贷款。
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一是持续扩大“跨省通办”服务事项,按照住建部、省厅要求,累计落实国家规定事项13项,全年通过“跨省通办”服务方式办理公积金异地转移业务17,226笔,办理购房提取等业务3,092笔,累计金额16,159万元。42项服务全部实现全程网办,占全类业务的93.33%,网上业务办理率为87.47%,保持同行业领先水平。三是依托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整合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异地贷款证明等多个证明事项实现“亮码可办”,缴存职工出示“电子码”即可在全国各公积金网点办理业务,通过亮码可办调用个人异地缴存信息906笔。四是在11家银行网点开通公积金贷款业务,实现组合贷款“一站式”服务。五是7×24小时信访投诉渠道升级。提升诉求透明化,政策解答可查可见。完善12329服务热线程序,规范7×24小时工作机制,诉求处理全过程留痕,以短信形式反馈结果,实现信访投诉结果可查可阅。平台更加完善,提升中心服务质量,增强在群众心中的公信力,同时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六是扎实推进公积金政务服务“好差评”全覆盖。围绕公积金政务服务办事流程、服务规范、监督管理等方面在各经办机构服务窗口开展“好差评”工作,不断提升缴存单位和办事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差评整改率100%,办事群众满意度99.89%。七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按照省住建厅统一要求部署,超前研究谋划国家、省确定的13项“一件事一次办”中企业开办、企业简易注销、员工录用、企业职工退休、公民身后5项业务需求和系统调整开发工作,5件“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全部上线,为全省“一件事一次办”改革工作打下坚实基础,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高效“办好一件事”实际需求,全面提升公积金集成式政务服务能力水平。AI智能客服系统建设工作。为实现服务热线优质高效新跨越,中心与招行合作,完成AI智能客服系统建设。成功打造中心智能客服语音门户,为用户提供高效便捷的自助语音服务的同时分流人工坐席压力,完成公积金客服热线数字化、智能化、便民化转型升级。九是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链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创建安全的数据,实现了我中心与市司法部门的联动机制,成功开展了查询、冻结、划扣等工作。十是组织落实中心22个经办网点增设“解难题岗”,实现服务前移,力争在窗口受理业务前解决群众疑难愁困,进一步提升窗口办事效率,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中,有效降低信访投诉量。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满足中心业务发展需要,各项政策切实落地有效,全年完成涉及归集、提取、贷款、查询报表等方面公积金信息升级改造85项。持续提升网办业务体验,OCR图像识别应用成功上线。利用图像识别技术减少办理提取业务过程中的手工录入环节,实现对包括身份证、银行卡、房产证等图片信息的自动识别。优化移动客户端服务,加速推进移动端业务融合,成功应用H5网页编程语言技术,实现核心系统与移动端业务同步上线、同步运行,深度融合。
持续公积金贷款数据治理,完成征信数据共享工作,通过人脸校验、电子签名等技术打造无纸化签署《个人信息查询及使用授权书》,减少办事群众临柜次数,为办事群众业务办理提供更高效、更便捷服务。及时、准确的通过二代征信标准将公积金贷款数据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推进公积金信用体系建设,为公积金贷款回收提供助力。加快推进数字化转型工作,通过组建数字化工作专班,引入行业专家,形成具有中心特色、科学又全面的《数字化转型顶层设计方案》。
本着“ 以防为主,查防结合”的原则,不断加强结算应用系统接入安全防护,通过网络监测,健全安全管理,对网络链路、机房空调、UPS进行定期巡检,对57台网络设备、50台安全设备进行每日监测,每月巡检并出具报告,发现并妥善处理问题隐患10余次,拦截疑似攻击5万余次,切实保障中心网络及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以搭建档案系统存储设备为契机,完成中心机房的电路改造工作,绘制完善机房电路图,排除电路布置隐患,保证中心机房硬件安全运行。多次组织开展模拟攻击应急演练,充分检验中心网络安全防御能力,确保资金结算安全无差错。
当年住房公积金机构及从业人员所获荣誉情况。
1.在全省2023年度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全省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重点工作会议上,分别进行典型经验交流。
2.在全省住房公积金重点目标评价中位列首位。
3.在市委领导班子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班子;在政治生态考核中,被评为“好”等次。
4.在全市主题教育调研座谈会上,进行典型成果交流。
5.在市第二届“千企万众评作风”活动中,政府序列窗口服务类单位名列前茅。
6.在市直机关工委组织的“双十双百”评选表彰工作中,业务党支部荣获市直机关“四强”党支部称号。一名同志荣获共产党员先锋岗标兵称号。
7.在全省档案工作者评比中一名同志被评为全省中青年档案业务骨干称号。
8.在市直机关工委“岗位技能大比武”活动中,中心获得优胜团体三等奖,一名同志荣获保密知识比赛个人一等奖、一名同志荣获应知应会比赛个人三等奖。
9.在“我为冰雪文化之都建言献策”活动中,一名同志荣获专项人民建议征集一等奖。
七、指标注释
1.实缴单位数:指当年实际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数。
2.实缴职工人数:指当年实际汇缴、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
3.个人住房贷款率:指年度末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年度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比率。
4.增值收益率:指增值收益与月均缴存余额的比率。
5.逾期率:指当年末逾期额与当年末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比率。
6.缴存、提取、贷款职工按收入水平分类:中低收入是指收入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高收入是指收入不低于上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
7.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指年度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当地商业性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总和的比率。
8.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金额:指当年获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合同期内所需支付贷款利息总额与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利息总额的差额。
9.发放异地贷款金额:指当年对缴存和购房行为不在同一城市的职工所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

 

 

 

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0日


专题:公积金缴存 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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