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01 15:30:26
那曲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那曲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3名委员,2023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有:《关于调整充实那曲市住房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请示》、《那曲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22年年度报告》、《那曲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23年工作开展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关于那曲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我市缴存职工自住住房纳入拆迁范围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宜》、《关于增设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那曲分行作为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事宜》、《关于解决2024年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的事宜》、《关于解决大学生创业者住房公积金财政配套资金的事宜》。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关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属性)事业单位,设1个处(科),1个管理部。从业人员5人,其中在编3人非在编2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3年,新开户单位50家,净增单位38家;新开户职工0.53万人,净增职工0.43万人;实缴单位266家,实缴职工4.87万人,缴存额19.49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6.67%、9.68%、3.45%。2023年末,缴存总额130.8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49%;缴存余额63.05亿元,同比增长11.28%。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5家。
(二)提取:2023年1.25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3.1亿元,同比增长104.09 %,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7.21%,比上年增加33.24个百分点。年末,提取总额67.8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3.94个百分点。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132万元。202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6万笔4.1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0%、6.19%。2023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52亿元。2023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02万笔48.4亿元,贷款余额22.46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6.25%、9.3%、2.6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 35.62%,比上年末减少2.97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5家。
2.异地贷款:2023年,发放异地贷款1笔42万元。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74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237.37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40.51亿元。其中,活期4.1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亿元,1年以上定期35.4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35.62%,比上年末减少2.97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3年,业务收入14507.85万元,同比增长29.60%。存款利息10226.00万元,委托贷款利息4275.35万元,其他6.50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3年,业务支出9083.10万元,同比增长17.91%。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9033.56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49.43万元,其他0.12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3年,增值收益5424.75万元,同比增长55.39%。增值收益率0.99%,比上年增长0.28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3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3254.8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3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139.90万元。2023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30 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139.90万元。2023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3880.8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850.7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3年,管理费用支出30万元,同比减少40%。其中,人员经费19.31万元,公用经费17.75万元,专项经费7.2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92.55万元,逾期率0.412‰,2023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0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87.97%,国有企业占9.7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92%,其他占0.38%;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76.42%,国有企业占17.5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32 %,其他占1.68%;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二)提取业务。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62.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25.52%,租赁住房占0.23%,离休和退休提取占5.1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75%,死亡或宣告死亡占0.4%,其他占4.33%。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三)贷款业务。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8.04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78.89%,比上年末(减少)0.55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66万元。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4.79%,90-144(含)平方米占68.48%,144平方米以上占26.73%。购买新房占61.06%(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17.3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21.62%。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9.11%,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0.89%,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6.8%,30岁-40岁(含)占52.47%,40岁-50岁(含)占9.24%,50岁以上占1.49%;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4.16 %,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5.84%;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四)住房贡献率。2023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80.5%,比上年增加25.94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2023年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管理,我市贯彻执行《西藏自治区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业务规则》、《西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通知》、《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用账户竞争性开设管理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考核暂行办法》、《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定期存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修订<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文件。(1)放宽提取时限:将申请提取公积金的购房时限从3年期延长至5年期;(2)调整提取规则:将原政策中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本人账户余额的80%的规定,修改为现在每次提取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至少保留一个月的缴存额;(3)将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或既有加装电梯的提取范围,从本人及配偶扩大至双方父母;(4)增加“被纳入我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工或配偶”可申请提取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的额度;(5)提高贷款额度:购买新建住房且为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及以上,或多子女家庭,最高可贷额度提高至132万元,购买区外新建住房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0万元;(6)延长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期限由20年延长至30年;(7)推行住房贷款按月对冲业务。通过以上措施让更多缴存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政策“红利”。
(二)依托“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西藏住房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支付宝”、“一网通办、跨省通办”让企业和群众线上办事,享受更多公积金“放管服”改革成果,助力全市营商环境建设。2023年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缴存网上办理率和网厅签约率达到90%以上,办理网上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区外100笔,区内652笔。
(三)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以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按照《条例》执行且被拉入黑名单的有5名职工。
(四)为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催收工作,执行单位协助扣款共27笔、诉讼程序方式追偿逾期贷款1笔。
(五)我市住房公积金顺利完成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年度结息工作,已向我市缴存职工给付住房公积金利息共8238.71万元,比上年增加1706.49万元,同比增长26.12%。所结利息已全部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已将结息信息推送至缴存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