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01 12:04:22
双鸭山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双鸭山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0名委员,2023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的请示》、《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请示》、《关于呈请审议﹤双鸭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请示》、《关于分期预缴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请示》、《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信息化建设事项的请示》。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一类副处级事业单位,设12个科,5个办事处。从业人员80人,其中,在编43人,非在编37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3年,新开户单位66家,净增单位22家;新开户职工0.5万人,净增职工-0.14万人;实缴单位1443家,实缴职工9.55万人,缴存额18.92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55%、-1.44%、4.59%。2023年末,缴存总额151.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23%;缴存余额83.25亿元,同比增长9.14%。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
(二)提取:2023年,2.14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1.95亿元,同比增长35.80%;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3.16%,比上年增加14.51个百分点。2023年末,提取总额68.6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1.08%。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202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7万笔1.0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67%、8.08%。
2023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67亿元。
2023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76万笔31.99亿元,贷款余额6.1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2.6%、3.43%、同比下降8.93%。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35%,比上年末减少1.46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6家。
2.异地贷款:2023年,发放异地贷款53笔889万元。2023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6658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931.81万元。
(四)资金存储: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76.6亿元。其中,活期0.9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9.45亿元,1年以上定期66.25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7.35%,比上年末减少1.4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3年,业务收入20356.72万元,同比下降6.99%。存款利息18396.54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958.43万元,其他1.75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3年,业务支出11776.54万元,同比增长9.01%。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2101.13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324.59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3年,增值收益8580.18万元,同比下降22.59%。增值收益率1.08%,比上年减少0.47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3年,提取管理费用808.63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771.55万元。
2023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808.63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893.37万元。
2023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637.65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8197.24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3年,管理费用支出808.63万元,同比下降13.23%。其中,人员经费598.51万元,公用经费180.7万元,专项经费29.4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43.81万元,逾期率0.72‰,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637.65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7.3%,国有企业占40.54%,城镇集体企业占0.28%,外商投资企业占0.1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0.5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其他占1.09%;中、低收入占99.03%,高收入占0.97%。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54.12%,国有企业占32.84%,外商投资企业占0.4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0.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12%,灵活就业人员占0.02%,其他占2.36%;中、低收入占99.66%,高收入占0.34%。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3.8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11.78%,租赁住房占2.91%,离休和退休提取占53.2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54%,其他占4.64%。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08%,高收入占0.92%。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7.07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65.52%,比上年末减少0.5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676.76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8.23%,90-144(含)平方米占64.26%,144平方米以上占7.51%。购买新房占29.73%,购买二手房占70.27%。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7.75%,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2.25%。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7.33%,30岁-40岁(含)占49.1%,40岁-50岁(含)占17.72%,50岁以上占5.85%;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90.24%,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9.76%;中、低收入占99.25%,高收入占0.75%。
(四)住房贡献率
2023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30%,比上年增加3.19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等情况
落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总要求,更好地支持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问题,租房提取额度由每年每个家庭“8000元”调整为“11000元”。2023年,4153名缴存职工租房提取3475万元,减轻了租房压力。
2023年,支持601名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金额9581.7万元。发放79笔1319万元共有产权住房贷款。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3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及职能没有调整变化;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没有变化。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缴存基数上限以双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社平工资3倍为准,2023年缴存基数上限为19260.24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21〕2号)确定,2023年双鸭山市区缴存基数下限为1,610元/月,集贤县、友谊县、宝清县和饶河县缴存基数下限为1,450元/月。2023年缴存比例最高为12%,最低为5%。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购房提取时限由二年延长至五年;租房提取额度由每年每个家庭8,000元提高至11,000元;延续惠民政策,解决因开发建设单位不能出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导致无法提取的问题;放宽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条件,取消最低还款年限和提取时间限制,调整为分次提取;调整了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额度依据,以第三方评估机构提供的基准价(单价)×所购房屋建筑面积所得金额为准,不以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作为依据。
3.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
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一是再交易住房贷款金额的比例上浮10%,人才购房贷款优惠政策同步上浮。二是加大多子女家庭购房支持,二孩、三孩家庭贷款最高额度分别额外上浮10万元和20万元。三是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取消最低还款年限限制,提前部分偿还的可选择贷款期限不变重新计算月还款额或月还款金额不变自动缩短期限的还款方式。四是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房龄限制为30年,贷款年限与房龄之和不超过30年。五是优化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职工家庭名下在双鸭山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购买的自住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职工家庭名下在双鸭山市已有一套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再次购买的自住住房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六是优化贷款办理条件,户口簿取消提供近6个月内的时间要求。
调整二手房贷款模式,由原来借款人先全款购房再抵押贷款,调整为借款人先支付首付款再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且借款金额转入售房人账户。新旧两种贷款模式双轨执行一年,2024年4月30日后,停止原贷款模式。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已交易过户的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动产权证书;未交易过户的提供买卖双方购房协议书、未更名过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买卖双方首付款转账回执或交易明细。提供借款申请人及售房人双方一类账户银行卡(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银行、龙江银行)。
4.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
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未作调整,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
当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未作调整。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为2.6%和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利率分别为3.025%和3.575%。
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中包括老旧小区改造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提取政策。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一是做好“跨省通办”服务,2023年,通过全程网办、代收代办和两地联办等方式,中心共为191名职工解决了异地办理业务需求,2023年通过“跨省通办”方式为职工办理201笔业务、508.72万元。二是开展“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住房公积金服务提升三年行动,深化从“群众找服务”到“主动送服务”转变,业务窗口开通绿色通道,对行动不便前来大厅的缴存职工,工作人员主动搀扶,优先办理;对卧病在床的缴存职工,工作人员热心“上门服务”,解决群众困难。三是启动“带押过户”模式。中心协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开通了“带押过户”业务,同步推出免公证、免预告登记费、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的便民举措。中心已成功办理“带押过户”业务2笔。四是“商转公”落地实施。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心出台了《双鸭山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开通了“商转公”业务,已成功发放“商转公”贷款2笔。五是积极推行“亮码可办”。缴存人在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可实时在线开具《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使用证明》和《贷款结清证明》,以统一“电子码”代替原有3项纸质证明,实现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拓展部门间数据共享,中心与集贤县、友谊县、宝清县、饶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全部实现联网。各县购房提取办理时限由3个工作日压缩至1个工作日,与市本级实现统一。中心将抵押和撤押业务引进窗口,贷款职工无需再跑一趟不动产登记部门,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及相应抵押(撤押)业务,职工“只进一门”“只跑一次”即可办结。接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征信“总对总”系统,进一步增强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安全保障,减少缴存职工办事要件。深化电子稽查工具和监管服务平台应用,每月对归集、提取和贷款等各项业务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建立问题台账,专人核实,逐条整改,整改成效明显,年末电子稽查疑点率由年初34.01%降至6.45%。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2023年,我中心职工吴昊在全市深化能力作风建设“工作落实年”活动暨“三航行动”再出发——“3+X”擂台比武活动中荣获舆情回应比拼贰等奖。
(七)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当年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八)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当年没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
双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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