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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数据

更新时间:2024-04-08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将钦州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9名委员,2023年共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2023年第一次管委会审议通过事项为:

(1)钦州市2022年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报告。

(2)《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送审稿,主要包括: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修订《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等)。

2.2023年第二次管委会审议通过事项为:

(1)钦州市2023年1-10月住房公积金运行分析报告。

(2)《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送审稿,主要包括:优化钦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套数认定标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修订《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等)。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钦州市人民政府直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设5个科室、5个管理部。从业人员58人,其中,在编31人,非在编27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3年新开户单位243家,净增单位182家;新开户职工1.77万人,净增职工0.92万人;实缴单位3478家,实缴职工18.15万人,缴存额30.6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5.52%、5.35%、16.45%。2023年末缴存总额226.2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68%;缴存余额82.44亿元,同比增长12.53%。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1家。

(二)提取。2023年共8.30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1.49亿元,同比增长26.41%;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0.07%,比上年增长5.52个百分点。截至2023年末提取总额为143.8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7.57%。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方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35万元,双方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5万元。

202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8万笔8.80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6.38%、9.25%。

2023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84亿元。

截至2023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57万笔106.84亿元,贷款余额67.82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6.63%、8.98%、2.9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2.27%,比上年末减少7.62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9家。

2.异地贷款。2023年发放异地贷款0笔0万元。截至2023年末累计发放异地贷款13668.4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4494.83万元。

(四)购买国债。

无。 

(五)资金存储。

截至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18.26亿元。其中,活期12.06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6.20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

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2.27%,比上年末减少7.6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3年业务收入23885.67万元,同比增长8.78%;存款利息2955.2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0927.83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2.57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3年业务支出13120.35万元,同比增长12.64%。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2006.60万元,归集手续费75.0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046.64万元,其他-7.89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3年实现增值收益10765.32万元,同比增长4.42%。增值收益率1.35%,比上年减少0.1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3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119.94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645.38万元。

2023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1167.09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142.84万元。

截至2023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6566.6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0471.63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3年管理费用支出1153.14万元,同比增长25.39%。其中,人员经费722.98万元,公用经费90.67万元,专项经费339.4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53.60万元,逾期率0.08‰。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6566.61万元。2023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8.25%,国有企业占14.69%,城镇集体企业占2.16%,外商投资企业占0.4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1.2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12%,灵活就业人员占1.45%,其他占0.70%;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1.58%,国有企业占10.77%,城镇集体企业占1.61%,外商投资企业占0.5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8.7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10%,灵活就业人员占3.16%,其他占1.44%;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9.71%,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7.99%,租赁住房占9.63%,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3%,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7.3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20%,出境定居占0.00%,其他占2.06%。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三)贷款业务。

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35.8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15.59%,比上年末增加0.06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5855.20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3.52%,90-144(含)平方米占90.18%,144平方米以上占6.30%。购买新房占95.50%(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1.09%),购买二手房占4.29%,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21%(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方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4.70%,双方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4.67%,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63%。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50.01%,30岁-40岁(含)占36.29%,40岁-50岁(含)占11.55%,50岁以上占2.15%;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94.30%,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5.70%;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四)住房贡献率。

2023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82.91%,比上年减少5.13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无。

(二)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钦市金管委规〔2023〕1号)修订了《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将原第十六条修改为:建立自愿缴存积分机制。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缴存按时率、社会贡献率等缴存贡献因素设置缴存积分,按缴存积分配算可贷额度,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多缴长存。自愿缴存人员家庭户夫妻双方所获得的积分可累加,积分封顶为10分。自愿缴存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发生封存、销户的,积分自动清零。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钦市金管委字〔2023〕2号)再次对《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其中,将原第七条缴存基数修改为:由自愿缴存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申报,但不能低于钦州市现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将原第十七条修改为:自愿缴存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的使用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余额。自愿缴存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或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6个月)以上的,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但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通过打造“金心服务,圆梦安居”服务品牌,结合“惠民公积金、服务暖人心”服务提升三年行动和年度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宣传等活动,聚焦住房公积金领域群众关心的“关键小事”,采取多种方式主动为辖区街道、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开展政策宣讲、便民服务等,加深群众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了解,提高社会知晓度。2023年全市新增灵活就业人员1099人,同比增加416人,增长60.91%;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额2161.02万元,同比增加353.73万元,增长19.57%。

(三)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等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钦市金管委规〔2023〕1号)明确从2023年1月起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将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月租金标准上限分别由未婚(单身)700元/月提高至800元/月,已婚由1000元/月提高至1100元/月。还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缴存人夫妻双方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缴存人单方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

(四)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当年机构及职能无调整。受委托办理业务银行增加一家,即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支行从2023年6月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和《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3年6月27日印发《关于调整2023年度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钦市金管字〔2023〕23号)。其中,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2022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调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1338元,月缴存基数下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按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810元执行,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1元;个人自愿缴存按钦州市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094元计算,月缴存基数下限为3425元,缴存比例为20%。

2.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2023年1月12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钦市金管委规〔2023〕1号),其中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部分为:一是降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留存缴存额,主借款人在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间,原办理提取时需在主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6个月的月缴存额,调整为留存3个月的月缴存额;二是提高租房提取额度,将缴存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月租金标准上限分别由未婚(单身)700元/月提高至800元/月,已婚由1000元/月提高至1100元/月;三是通过简化提取申请材料、增加提取频次、拓宽申请提取对象等方面加大对缴存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力度。2023年11月24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钦市金管委字〔2023〕2号),其中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部分为:一是取消购买、建造住房及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的住房套数限制;二是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首付款;三是从服务便捷方面再次简化租房提取手续,缴存人可按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频次由缴存人自行确定。

3.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钦市金管委规〔2023〕1号)明确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上限:缴存人夫妻双方均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缴存人单方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钦市金管委字〔2023〕2号)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一是优化钦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套数认定标准。二是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期付款比例,缴存人家庭购买一手商品住房,属首套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20%;属于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30%。缴存人家庭购买二手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比例不低于40%。同时,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暂停实施《钦州市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应急防控方案》。

4.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含5年)执行利率为2.6%,5年以上执行利率为3.1%;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以下(含5年)执行利率为3.025%,5年以上执行利率为3.575%。

5.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钦市金管委规〔2023〕1号)明确加大对缴存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力度。一是简化提取申请材料。缴存人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等批准建设文件)、房屋产权证明、付款凭证(或交款票据),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增加提取频次。自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等批准建设文件)之日起,在不超出本家庭户可提取额度情况下,缴存人可在三年内最多三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三是拓宽申请提取对象。无住房公积金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本家庭户加装电梯提取额度的,不足部分可由配偶、父母、子女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补足。

(六)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一是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水平。涉及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正常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4项事项已全部实现“跨省通办”,通办方式除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两地联办外(购房提取钦州市(含灵山、浦北)购房实现全程网办,市外两地联办),其余3项均为全程网办。二是提高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便利度。取消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需的办事要件,通过信息共享方式查询获取;企业开办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并反馈办理结果;异地转移业务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和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自助办理异地转移业务共2693笔;单位缴存业务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大厅办理,实现全市通缴通办。压缩企业注销登记时间。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推送的企业注销和线下自行申请的企业注销,只要符合《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的注销标准,中心均在1个工作日完成注销手续,同时信息推送至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1-12月办理推送的企业注销3069笔业务。还可通过注册登录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微信公众号、公积金手机APP、网上服务大厅三种线上渠道,以及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和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的公积金服务,全市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一次不用跑”就可以办理所有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涵盖了单位缴存登记、个人自愿缴存、信息变更、汇缴、补缴、封存、启封、各类票据凭证、缴存证明以及异地转移等业务,做到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截至2023年12月底,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注册人数17.50万,微信公众号关注人数19.70万,归集业务离柜率为98.31%,提取业务离柜率94.9%,贷款业务离柜率85.6%。

(七)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一是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住房公积金“全链通办”工作的通知》精神,积极实施“住房公积金互联网+”信息系统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全链通办”系统双向对接工作,按照规定的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完成了企业开办、员工录用、公民退休、公民身后4个住房公积金事项的“全链通办”,在一体化平台上除接入公积金网厅跳转外,再次实现业务的多部门协同办理。二是持续推进“总对总”方式的二代征信信息共享接入工作,密切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人民银行专家联系,及时整理数据、修复问题,提高数据质量。三是深入开展自治区智桂通平台接口开发,在已实现缴存信息查询、提取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贷款信息查询等功能的基础上,推动接口深度多层次交互,打通了业务办理瓶颈,逐步支持离退休提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购房提取等多项提取业务,为公积金业务又打造了一个线上办理渠道。四是实施了信息系统国产终端兼容性平台的建设,在核心系统国产化的过渡阶段,使国产电脑能够适配应用到现有的业务系统中,阶段性地实现了国产电脑的真替真用。五是实施接入广西住房公积金数据共享和监管服务一体化平台的建设,完成双向对接任务,实现监管数据、统计数据上报,推进了政务数据共享。六是充分利用广西住房公积金数据共享和监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的外延功能,通过中心监管前置服务器,建立与市发展和改革委信用平台的连接,应政府要求提供部分适用的共享数据,支持市信用平台建设。

(八)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无。

(九)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一是抓好逾期贷款追收工作。截至2023年12月底,全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金额为53.60万元,逾期率为0.08‰,低于上年末全国、全区平均水平。通过司法途径催收逾期贷款44笔519.48万元。二是加强住房公积金骗提骗贷行为惩戒力度,查处涉嫌骗提骗贷案件16起,涉及金额122.66万元。三是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预抵押转正式抵押工作。四是配合各级法院执行住房公积金相关案件,协助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2796人次,协助封存冻结住房公积金31人次332.80万元,协助解冻16人次108.50万元,协助执行划扣案件11人次,涉案金额88.19万元。

(十)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无。

(十一)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


专题:公积金缴存 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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