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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数据

更新时间:2024-04-07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汇总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直分中心(即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直分中心”)情况,将南宁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1名委员,2023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审定南宁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的请示》。

(2)《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审批2022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的请示》。

(3)《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审批2023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的请示》。

(4)《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审议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2023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报告的请示》。

(5)《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请示》。

(6)《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请示》。

(7)《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暂停受理北部湾经济区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业务的请示》。

(8)《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上缴有关问题的请示》。

(9)《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暂停受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请示》。

2.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直房委会”)承担区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职能,区直分中心纳入其统一管理,委员18名。2023年审议通过《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区直房委会字〔2023〕14号)《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区直房委会字〔2023〕15号)《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区直房委会字〔2023〕18号)《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区直房委会字〔2023〕17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年度财务报告、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并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等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南宁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设9个科室,12个管理部,1个分中心(铁路分中心)。从业人员209人,其中,在编101人,非在编108人。

2.区直分中心:隶属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中心内设综合科、业务科、财务科、稽核科、信息科、服务管理科和政务中心管理部、新民管理部等6个科和2个管理部。截至2023年12月底,实有从业人员146人,其中,实有在编人员30人,非在编人员116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新开户单位3,496家,净增单位3,674家;新开户职工10.91万人,净增职工3.35万人;实缴单位22,787家,实缴职工82.13万人,缴存额143.9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9.22%、4.25%、17.17%。截至2023年末,缴存总额1,169.3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04%;缴存余额378.30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0.46%。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7家。

2.区直分中心:2023年,新开户单位261家,净增单位56家;新开户职工2.59万人,净增职工2.76万人;实缴单位3,685家,实缴职工30.89万人,缴存额92.4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54%、9.81%、5.71%。截至2023年末,缴存总额761.2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83%;缴存余额236.61亿元,比上年末增长8.90%。受委托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3家。

(二)提取。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38.26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108.17亿元,比上年增长26.58%;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5.13%,比上年增加5.59个百分点。截至2023年末,提取总额791.1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84%。

2.区直分中心:2023年,为14.01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73.16亿元,比上年增长24.29%;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9.10%,比上年增长11.82个百分点。截至2023年末,提取总额524.64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6.20%。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生育二孩、生育三孩的家庭首套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在现行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分别提高10万元、20万元。

202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79万笔100.86亿元(包含发放商转公贷款1.08万笔59.09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8.01%、37.45%。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63万笔91.48亿元,铁路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6万笔9.38亿元。

2023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9.65亿元。其中,市中心25.35亿元,铁路分中心4.30亿元。截至2023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7.02万笔542.45亿元,贷款余额345.67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1.72%、22.84%、25.94%;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1.38%,比上年末增加11.24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9家。

(2)区直分中心: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

202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54万笔34.67亿元,比上年分别下降35.82%、27.80%。

2023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20.71亿元。

截至2023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85万笔336.37亿元,贷款余额209.16亿元,比上年末分别增长6.63%、11.49%、7.16%。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8.40%,比上年末减少1.43个百分点。受委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7家。

2.异地贷款。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发放异地贷款982笔53,197.50万元。截至2023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56,211.6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37,786.67万元。

(2)区直分中心:无。

3.公转商贴息贷款。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元,当年贴息额0元。截至2023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元,累计贴息0元。

(2)区直分中心:2023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0笔0万元,当年贴息额6.04万元。截至2023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9笔440.50万元,累计贴息40.60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发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0亿元,回收项目贷款0亿元。截至2023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1.10亿元,项目贷款余额0亿元。

(2)区直分中心:无。

(四)购买国债: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购买国债0元,兑付、转让、收回国债0元。截至2023年末,国债余额0元。

2.区直分中心:无。

(五)资金存储: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41.37亿元。其中,活期0.07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2.00亿元,1年以上定期16.16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23.14亿元。

市中心21.77亿元,含活期0.06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亿元,1年以上定期2.56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19.15亿元。

铁路分中心19.60亿元,含活期0.0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2.00亿元,1年以上定期13.6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3.99亿元。按照南宁铁路局与南宁市人民政府于2008年签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移交协议书》中“管理中心暂不占用分中心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的约定,铁路分中心自成立以来,住房公积金资金一直未能纳入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运作。

2.区直分中心: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9.51亿元。其中,活期0.02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4.8亿元,1年以上定期16.8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7.89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1.38%,比上年末增加11.24个百分点。其中,市中心资金运用率为94.94%,铁路分中心为74.78%。

2.区直分中心: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8.40%,比上年末减少1.43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业务收入99,542.11万元,比上年下降7.41%,其中,市中心80,606.76万元,铁路分中心18,935.35万元。存款利息421.02万元,委托贷款利息99,108.49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12.60万元。

2.区直分中心:2023年,业务收入72,687.97万元,比上年增长10.4%。存款利息7,161.46万元,委托贷款利息65,510.79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15.72万元。

(二)业务支出: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业务支出50,511.72万元,比上年下降7.47%,其中,市中心41,651.99万元,铁路分中心8,859.73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45,865.82万元,归集手续费0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3,856.20万元,其他789.70万元。

2.区直分中心:2023年,业务支出38,365.89万元,比上年增长11.31%。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34,277.88万元,归集手续费1,604.81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2,476.89万元,其他6.31万元。

(三)增值收益: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增值收益49,030.39万元,比上年下降7.35%,其中,市中心38,954.77万元,铁路分中心10,075.62万元。增值收益率1.35%,比上年减少0.28个百分点。

2.区直分中心:2023年,增值收益34,322.08万元,比上年增长9.41%。增值收益率1.51%,比上年减少0.04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4,765.49万元,提取管理费用4,007.38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0,637.87万元。

2023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8,290.74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7,019.00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67,019.00万元,铁路分中心上缴(南宁铁路局)0万元。

截至2023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7,229.80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406,065.58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326,687.35万元,铁路分中心提取79,378.23万元。

2.区直分中心:2023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2,702.41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1,619.67万元。

2023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2,702.41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5,619.28万元。

截至2023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4,697.47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13,501.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管理费用支出4,156.90万元,比上年减少15.31%。其中,人员经费2,946.42万元,公用经费289.57万元,专项经费920.91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3,183.42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408.54万元、228.86万元、546.02万元;铁路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973.48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537.88万元、60.71万元、374.89万元。

2.区直分中心:2023年,管理费用支出2,278.07万元,比上年下降12.78%。其中,人员经费1,238.06万元,公用经费374.79万元,专项经费665.22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009.98万元,逾期率0.29‰,其中,市中心0.29‰,铁路分中心0.28‰。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6,789.80万元。2023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2.区直分中心: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769.72万元,逾期率0.368‰。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4,697.47万元。

2023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0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34,697.47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66%,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2.22%。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末,逾期项目贷款0万元,逾期率0‰;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440.00万元。2023年,使用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2.区直分中心:无。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9.02%,国有企业占22.48%,城镇集体企业占0.59%,外商投资企业占4.4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1.5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32%,灵活就业人员占0.53%,其他占0.14%;中、低收入占99.25%,高收入占0.75%。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2.65%,国有企业占9.23%,城镇集体企业占0.30%,外商投资企业占3.2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9.7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93%,灵活就业人员占2.75%,其他占0.16%;中、低收入占99.73%,高收入占0.27%。

2.区直分中心: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9.19%,国有企业占32.16%,城镇集体企业占0.92%,外商投资企业占0.8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0.0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5.02%,其他占1.82%。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3.14%,国有企业占38.96%,城镇集体企业占1.10%,外商投资企业占1.1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2.8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83%,灵活就业人员占0.87%,其他占1.09%;中、低收入占93.12%,高收入占6.88%。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1.82%,国有企业占38.83%,城镇集体企业占1.35%,外商投资企业占1.5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0.8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78%,灵活就业人员占1.07%,其他占2.76%;中、低收入占98.99%,高收入占1.01%。

(二)提取业务。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7.09%,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7.49%,租赁住房占10.94%,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7.9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12%,出境定居占0%,其他占2.32%。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14%,高收入占0.86%。

2.区直分中心: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2.7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1.43%,租赁住房占4.11%,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占0.10%,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6.7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68%,出境定居占0.01%,死亡或宣告死亡占0.37%,其他占1.83%。

提取职工中的中、低收入占92.28%,高收入占7.72%。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87.49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8.20%,比上年末增加1.6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90,066.67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25.54%,90-144(含)平方米占70.62%,144平方米以上占3.84%。购买新房占87.48%(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49%),购买二手房占12.51%,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01%(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9.78%,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0.11%,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11%。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3.92%,30岁-40岁(含)占49.31%,40岁-50岁(含)占14.11%,50岁以上占2.66%;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73.69%,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26.31%;中、低收入占95.47%,高收入占4.53%。

(2)区直分中心: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60.39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5.41%,比上年末增加0.91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50,424.09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9.52%,90-144(含)平方米占75.25%,144平方米以上占5.23%。购买新房占54.53%(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8.29%),购买二手房占27.29%,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7.83%(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17.83%),其他占0.35%。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80.98%,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19.02%。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40.74%,30岁-40岁(含)占42.47%,40岁-50岁(含)占14.29%,50岁以上占2.50%;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住房贷款占70.94%,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二套住房贷款占29.06%;中、低收入占95.65%,高收入占4.35%。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截至2023年末,累计试点项目1个,贷款额度1.10亿元,建筑面积12.72万平方米,可解决1081户中低收入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该试点项目贷款资金已于2013年至2014年期间发放并于2015年还清贷款本息。

(2)区直分中心:无。

(四)住房贡献率。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6.84%,比上年增加14.26个百分点。

2.区直分中心:2023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9.50%,比上年下降10.06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租房提取方面。提高了租房提取额度;对于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可按已备案的租金价格计算可提取额度。实现了租赁已备案住房和公租房提取公积金“零材料”线上办理。开展了提取住房公积金直付保障性租赁住房房租试点工作。2023年共34.36万人次办理租房提取,提取金额118,294.33万元。

(2)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方面。2023年5月1日起,夫妻双方均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并符合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90万元。2023年共发放购买首套房公积金贷款1.32万笔,占比73.69%,金额771,244.50万元,占比76.47%。

2.区直分中心。

经区直房委会审批同意,区直分中心于2023年7月印发《关于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通知》(桂公积发〔2023〕6号)。一是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房政策支持力度。租房提取频次由一个年度提取一次增加为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提取。保持政策延续性,租房提取额度上限,由每人每月900元上调至每人每月1,000元;二是鼓励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无房缴存人,租住的房屋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以南宁市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可按照已备案的租金价格计算租房提取额度。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每月提取金额合计数不超过已备案的租赁住房每月租金价格且不超过3,000元。2023年租房提取额比上年增长79.17%。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机构职能调整情况:无。

(2)受委托金融机构变更情况。为进一步拓宽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服务渠道,方便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业务服务水平,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3年10月17日起增加光大银行南宁分行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2.区直分中心。

2023年,区直分中心机构及职能未进行调整。新增8家受托金融机构,其中,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为兴业银行、桂林银行、光大银行、柳州银行;受委托办理贷款业务金融机构为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浦发银行。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为强化改革创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多项政策,在细化原有政策、夯实既有基础的同时,聚合惠民政策、突出保障作用。

(1)2023年6月1日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南金管规〔2023〕1号)开始实施,城区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额度提高至每人每月1000元,各县(含横州市)租赁商品住房提取额度为每人每月900元。二孩家庭租房提取额度在上述额度基础上提高200元,三孩家庭提高400元;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的,可按已备案的租金价格计算可提取额度,同一家庭每月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

(2)2023年5月1日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阶段性调整我市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南金管规〔2023〕2号)开始实施。夫妻双方均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并符合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90万元。夫妻双方均在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并符合第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0万元。有效期1年。生育多子女的家庭首套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在此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提高相应额度。

(3)经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5月1日起,南宁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停受理北部湾经济区内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玉林市、崇左市的住房公积金同城化贷款业务。

(4)2023年1月1日起,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的通知》(南金规〔2023〕1号),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6895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3227元,合计为6454元。根据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设定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

(5)2023年7月28日起,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暂停受理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南金管〔2023〕1号)文件,南宁公积金中心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6)2023年9月18日,《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南金规〔2023〕2号)出台。2023年8月30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缴存人及配偶在南宁市城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并委托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提取款项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用于支付首付款。

(7)2023年11月1日起,《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南金规〔2023〕3号)开始实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文件精神,南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由1810元调整为1990元。

(8)2023年11月2日,南宁公积金中心、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行为的通知》(南金规〔2023〕4号),售房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不得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设置不平等条件等方式,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限制、阻挠或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提升公积金贷款服务质量,加强公积金贷款宣传,以维护缴存职工购房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9)2023年12月29日起,根据《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租赁保障性住房在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南金通〔2023〕100号),租住试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授权南宁中心将提取金额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划转至试点项目运营机构指定账户用于支付房租。

2.区直分中心。

(1)2023年,区直房委会经会议审议通过并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区直房委会字〔2023〕14号)、《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区直房委会字〔2023〕15号)、《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区直房委会字〔2023〕18号)、《广西区直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区直房委会字〔2023〕17号)。

(2)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超过单位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各单位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在5%—12%的范围内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经区直房委会审批同意,区直单位2023年度缴存基数上限为26,895元,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公布的南宁市最低工资标准,新参加工作或单位新调入的职工,自2023年11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为1,990元。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参照执行,缴存比例为10%-24%,以2%为一档。

(3)经区直房委会审批同意,区直分中心于2023年12月印发《关于开展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通知》(桂公积发〔2023〕12号),在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缴存人及配偶,购买南宁市城区范围内的新建预售商品房或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新建住房,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

(4)经区直房委会审批同意,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80万元,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利率执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现行利率为1.5%。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22〕226号)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以下利率执行:

①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期以下(含5年)和5年期以上分别为2.6%和3.1%;

②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期以下(含5年)和5年期以上分别为3.025%和3.575%。

(5)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房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力度的通知》(桂建发〔2022〕7号)精神,经区直房委会审批同意,区直分中心于2022年9月印发《广西区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房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支持力度的通知》(桂公积发〔2022〕17号),综合施策支持老旧小区加梯改造。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强化制度建设,推进服务标准化。出台了《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管理制度》《窗口服务指南》《“十佳优质服务之星”评选方案》等,通过建章立制进一步规范投诉处理、平台管理以及服务网点的服务流程、服务礼仪,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管理工作。

(2)政务便民服务有新招,提升服务便利化。一是继续推动企业“电子印章”在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系统的应用。目前新版单位网厅已实现企业在线进行“电子印章”签章、验章功能。二是新增“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等三项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服务事项,目前已实现14项“跨省通办”服务事项。三是推出“亮码可办”。缴存职工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等获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向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示电子码即可办理业务。四是推出智能AI客服。缴存职工可通过微信公众号个人网厅、网页版个人网厅等渠道,在登录界面访问智能AI客服进行公积金业务咨询。

2.区直分中心。

中心多措并举打造“智慧公积金”系统,强化数据资源整合,着力完善数字化基础,驱动住房公积金管理和服务转型升级。一是建成集门户网站、手机公积金APP、微信公众号等为一体的“智慧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通过协调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与民政、社保、住建、房产、人行及合作银行等23个部门打通数据。实现13个业务事项实现“跨省通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见面”审批业务是在2023年11月7日在广西“智桂通”平台上线使用,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线上办。二是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助推住房公积金“微服务”改革落地,AI智能客服系统为缴存人提供 7×24 小时不间断业务咨询;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办”服务,第一批住房公积金业务“网上办”事项共33项,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可以通过中心的网厅、手机公积金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在线上办理业务,实现高频服务事项“指尖办”。三是打造档案管理新模式。2023年9月27日,中心数字档案室顺利通过自治区档案局组织测评组测评验收,为国内住房公积金行业首家省级(自治区级)数字档案室。四是实现会计凭证无纸化传输。建立与11家合作金融机构的票据传输电子回单平台,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功能成功上线,促进会计档案电子化统一管理。五是打破线下业务原单点办理模式,减少地域限制,持续拓展住房公积金业务“就近办”范围,截至2023年12月底,区直分中心在合作银行网点分别设立15个住房公积金业务就近服务专窗,可办理提取、贷款、咨询3类业务。六是积极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部署,率先在全区成功办理首笔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亮码可办”业务。七是首推异地贷款冲还贷服务。在全区首次开通为贷款人办理对冲提前部分还款或结清贷款及偿还逾期贷款两项异地冲还贷业务。八是持续开展“周六不打烊”业务,在每周六为缴存人提供常态化延时服务,破解“上班没空办、假日无处办”难题。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1)升级商贷在线提取服务。通过商贷共享数据接口对接,本年度新增招商、光大和邮储三家银行实现商贷在线提取。

(2)推进“零材料”线上办理。通过与市住建部门数据共享,对租赁信息进行采集、比对和核验,实现租赁已备案住房提取公积金和租赁公租房提取公积金“零材料”线上办理。

(3)完善网上服务平台功能。对网厅业务流程、界面风格、操作提示进行全新改造,开发公积金自助终端业务办理系统,全面升级自助终端业务办理、信息查询、政策咨询、材料打印等功能。

(4)梳理线上业务办理渠道。完成跨省通办接口开发,将公积金审批服务事项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住建部微信小程序、自治区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爱南宁APP、智桂通APP等渠道,持续推进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掌上办”,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5)加强与银行信息化合作。本年度与交通银行深度合作,在交行网上银行、交行手机银行客户端、业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全面接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实现公积金业务在银行服务渠道的拓展和延伸。

2.区直分中心。

积极与各部门开展信息互联共享,推进多方信息互联、平台对接。一是完成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升级项目建设工作。二是完成住房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安全与自主可控改造工作,提升系统安全可控能力。三是通过广西数字一体化平台实现与广西区直住房保障中心实时共享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业务数据。四是完成二代征信信息共享接入工作。五是完成数字档案室建设工作。六是完成办公OA系统升级改造工作。七是中心已落实基础数据标准贯彻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2023年完成广发银行、桂林银行等8家新增合作金融机构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结算应用系统。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荣获2022年度市本级部门决算工作一等奖。荣获南宁市“护网2023”暨服务第20届东博会和峰会网络安全攻防实战演习十佳优胜单位。

2.区直分中心:2023年,新民管理部综合柜员岗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表扬为“惠民公积金 服务暖人心全国住房公积金系统服务提升三年行动2022年度表现突出星级服务岗”,1名同志获“广西三八红旗手”、广西内部审计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1名同志获评“自治区直属企事业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见面审批业务在首届广西数字政府应用场景建设竞赛决赛中荣获自治区级一等奖。

(七)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立案182件,其中行政处理181件,行政处罚1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3件,促进单位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约40.68万元。

2.区直分中心:2023年,区直分中心逾期还款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共18件,其中,已结清或已执行完毕、执行和解的案件共计5件,已拍卖成交待回款的案件1件,正在走拍卖流程案件2件,正在拍卖、变卖的案件2件,因房屋不具备拍卖条件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已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2件,等待立案的案件1件,申请恢复执行案件3件,参与另案执行分配的案件1件,正在走划扣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流程的案件1件。

(八)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年无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

2.区直分中心:2023年,区直分中心无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1.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2.区直分中心: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3月29日 


专题:公积金缴存 公积金提取 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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