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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个人助业贷款

更新时间:2024-05-08

福州建设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满足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人民币贷款。

福州建设银行个人助业贷款基本规定

1.贷款对象:年满18周岁,不超过60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属于从事合法生产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个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贷款用途:用于满足借款人及其所经营实体的日常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包括备品备料、进货采购、支付水电气暖以及其他合理需求等。

3.担保方式:采取抵押、质押、保证、信用方式。

4.贷款金额: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5.贷款期限:非循环类最长不超过3年;

循环类额度期限最高10年,单笔期限不超过1年。

6.贷款利率:按照建设银行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

7.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法、等额本金法、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法、按期付息任意还本法等。

福州建设银行个人助业贷款办理流程:

1.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2.签订合同。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审批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视情况办理相关公证、抵押登记手续等。

3.发放贷款。经银行审批同意并办妥所有手续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4.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

(1)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

(2)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

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凭证领回由银行收押的法律凭证和有关证明文件,并持贷款结清凭证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以上内容仅作参考,客户申请办理以上产品和服务,以中国建设银行当地分行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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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借款人:                          

       贷款人:                          

      (202003修订版)

     敬  请  注  意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

    1. 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悉知其含义;

    2.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

    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级分支机构咨询。

 

      甲方(借款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

乙方(贷款人):见本合同“立约人信息”条款的约定

 

     甲方向乙方申请个人助业借款,乙方同意提供个人助业借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额度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额度见本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

本合同所称借款额度,系指乙方根据对甲方的信用评价及甲方提供的担保而确定的,甲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申请支用的最高可用借款本金限额。对于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甲方可以连续申请支用借款,但在任何时点甲方所支用的借款本金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未全部清偿的借款发放本金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对于非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内,甲方可以一次支用全部借款额度,也可以多次申请支用,但甲方可支用的借款本金金额与甲方累计已经支用的借款本金之和不得超过借款额度。

  

     第二条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

一、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

二、下列情况发生时,借款额度失效:

(一)借款额度审批通过之日起6个月内未支用。

(二)借款人本人或经营实体出现乙方认定的不良信用记录。

(三)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事件。

(四)抵押类借款抵押物出现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被查封等影响抵押权的情况,且不能追加借款行认可的担保。

(五)保证类借款保证方出现影响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事件。

(六)抵押类借款经乙方定期重检,发生合同项下约定条款变更事由。

(七)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八)借款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

(九)其他约定借款额度失效的情形。

 

第三条  借款额度的使用与可用借款额度

     一、在额度有效期间和借款额度内,甲方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借款,经乙方同意后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具体使用借款的额度根据可用借款额度确定。

二、可用借款额度是指乙方核定的甲方可以申请支用的借款金额。在有效期间内,某一时点甲方的可用借款额度根据借款额度及已使用借款的情况确定。每次支用的可用借款额度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支用单》中的约定为准。

对于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可用借款额度=核定的借款额度-当前合同项下其他未全部清偿的借款发放金额合计

对于非循环使用的借款额度,可用借款额度=核定的借款额度-当前合同项下所有的借款本金累计发放额。

三、本合同中所称“借款额度”、“可用借款额度”或其计算方法,系为方便甲方估算申请借款的可能性而设计的;约定的“借款额度”、“可用借款额度”为非承诺性的,不构成乙方必然的放款义务。甲方使用“借款额度”或“可用借款额度”支用借款应提出申请,只有经过乙方审查并书面同意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后,申请的该笔借款方构成乙方的放款义务。

 

     第四条  借款支用

一、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经甲、乙双方约定,可采用循环支用或非循环支用方式支用借款。循环支用是指在借款获批额度及有效期内,甲方可在可用借款额度范围内支用任意金额,并可在有效期内反复多次使用。非循环支用是指甲方所申请借款可在借款期限内对借款额度一次性支用或者分次支用。

关于支用方式的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的约定。

二、申请支用借款额度时,甲方应提交《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支用单》,经乙方审核同意并经甲方确认后,乙方按约定发放借款。借款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支用方式、支付方式、还款方法等按本合同约定及《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支用单》中约定内容确定。

三、乙方放款时,将所发放的借款直接划入双方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支用单》中约定的账户。

对于单笔借款,以乙方首次将款项划入约定账户之日为起息日。借款期限自起息日起算,借款的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长度相应推算,但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有效期间的截止日。

 

第五条  借款支付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均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支付(即支付时由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但若借款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家银行业监管部门规定的情形,且经乙方同意的,借款可以以甲方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即支付时由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将借款资金直接发放至甲方账户,由甲方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甲方交易对象)。

二、甲方有义务根据本合同项下借款所应适用的借款支付方式,向乙方提供符合要求的收款账户,以便乙方划付借款资金。如借款采用乙方受托支付方式支付的,甲方同意授权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借款资金。

三、若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进行支付的,若借款发放前甲方未能提供用途证明材料的,甲方应当在单笔借款发放到双方约定账户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提交本合同项下自主支付的单笔借款的用途证明材料,告知乙方借款资金支付情况。乙方有权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借款资金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甲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违反此约定的,构成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采取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二项所列的救济措施。

 

第六条  额度项下借款发放的前提条件

对于甲方的支款申请,除乙方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乙方才有义务发放借款:

1.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2.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3.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及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部门不禁止且不限制乙方发放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5.双方约定的其他发放借款的前提条件。

 

第七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

     一、贷款利率

    (一)循环支用方式下的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循环支用方式下的单笔贷款利率可采用固定利率、浮动利率或其他利率方式,以《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支用单》中约定为准。

(二)非循环支用方式下的贷款利率。本合同项下非循环支用方式下的贷

款利率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约定。

     二、罚息利率

    (一)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单笔借款,挪用循环支用方式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以该笔借款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支用单》约定为准;挪用非循环支用方式下借款的,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约定。

    (二)若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发生逾期,循环支用方式下借款的逾期罚息利率以该笔借款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支用单》约定为准;非循环支用方式下的逾期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约定。

三、LPR利率

(一)本合同项下的LPR利率根据下列第      项确定:

壹: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借款时,LPR利率是指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Y LPR);此后,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LPR利率是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贰: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借款时,LPR利率是指本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Y LPR);此后,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LPR利率是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叁: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借款时,LPR利率是指起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Y LPR);此后,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LPR利率是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肆:本合同项下首次发放借款时,LPR利率是指本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Y LPR);此后,贷款利率或罚息利率依前述约定调整时,LPR利率是指调整日前一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二)在确定“同档次贷款利率”时,循环支用方式下的借款应按照单笔借款的期限长短确定所对应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非循环支用方式下的借款,则按照本合同项下借款额度有效期间的长度确定所对应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

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后的新利率政策,对于贷款利率商业银行在一定幅度内可自行决定适用标准的,乙方有权在该规定幅度内选择某一利率标准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单笔贷款,甲方同意遵守该标准,按该标准履行义务。

四、计息和结息

(一)借款利息自单笔借款发放到双方约定账户之日起计算,按日计息。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按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约定执行,日利率、年利率、月利率三者之间的关系为: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30,但甲乙双方另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乙方将依照约定的还款法及当期应执行的利率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如有)。甲方应当在每期还款时限前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本息。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按照与借款到期前相同的结息频率,在每个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直至全部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清偿完毕。但对于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借款,借款到期后如仍有未偿清的本金、利息或罚息的,乙方将按照每月一次的结息频率,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在每月的对日结计甲方当期应还本金、利息及罚息。

(二)关于本合同项下循环支用方式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依该笔借款所对应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支用单》确定。本合同项下非循环支用方式下借款的约定还款日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的约定。

 

第八条  还款

     一、还款原则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应由甲方承担而由乙方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下列原则偿还:

(一)对于本金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利息逾期超过九十天仍未收回的借款,或者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借款,按照先还本后还息的原则偿还;

(二)对于除上述(一)以外情形的借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

二、还款方法

    (一)本合同项下循环支用方式下的借款可以使用以下还款方法中的一种,单笔借款的还款方法在《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助业借款支用单》中约定:

1.等额本金还款法。

2.等额本息还款法。

3.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即指甲方在借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所有借款利息和本金的还款方法。

4.按月付息分期还本还款法。即指甲方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借款利息,并按合同约定计划分期偿还借款本金的还款方法。

5.其他乙方同意的还款法。

(二)本合同项下非循环支用方式下借款的还款方法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约定。

三、还款方式

(一)委托扣款方式: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系统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应还款项。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甲方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乙方从该账户中扣收甲方应还款项。

委托扣款方式下,甲方最迟应在每期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

甲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柜面营业终了前将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造成借款拖欠的,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并有权在该期约定还款日及此后的任意时间直接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划应还款项,但该扣划并不构成乙方的义务。

储蓄存折、借记卡扣款结果通过甲方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每期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

(二)柜台和自助渠道还款方式:甲方直接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或甲方设立的自助渠道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该还款方式下,对每期应还款项,甲方须最迟于约定还款日的前一日到乙方办理还款手续。

甲方未能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足额偿还应还款项的,乙方有权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和复利。

若甲方在约定还款日前一日之前,到乙方指定营业柜台或甲方设立的自助渠道足额偿还当期应还款项,乙方将按照“按日计息”原则将甲方因提前偿还当期款项而多还的利息结转至下期(但乙方对该部分多还的利息不计付存款息),用于抵扣甲方下期应还款项中相同数额的利息。

对本合同项下借款的还款,双方其他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约定。

四、提前还本

甲方可以申请提前还本。甲方提前还本,需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甲方提前还本的,须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本手续。

甲方提前还本时,应首先偿清拖欠本息(如有)。甲方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本息。

甲方申请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借款本金的,乙方按照提前还本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提前还本的金额以及当期的实际用款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

甲方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的,乙方有权收取提前还本违约金或合同变更费用。甲方申请提前还本时,可同时根据本合同第九条第一项约定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申请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生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因此支付提前还本违约金和缩短借款期限违约金,或者可以因此要求借款人缴纳合同变更费用。具体违约金标准、费用标准、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违约金或费用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贷款人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借款人明示。贷款人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借款人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提前还本违约金和缩短借款期限违约金按照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执行。

合同变更费用按照建行服务收费公告执行。

 

     第九条  借款期限、借款还款方法的变更

一、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缩短借款期限,但应事先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双方签订借款期限变更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借款期限变更后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变更之日起,借款利息、罚息利率根据新档次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和本合同约定的规则确定(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已计收的利息不再调整。

二、对于本合同项下单笔借款,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可以申请变更还款方法,但应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双方签订还款方法变更的相关协议并办理相关手续。

甲方申请变更借款期限或还款方法的,乙方可以因此要求甲方缴纳贷款合同变更费用,具体费用标准、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费用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

 

     第十条  甲乙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个人身份、还款能力及个人信用的资料。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四)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缴纳合同约定的各类费用。

(五)甲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六)甲方如要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七)甲方应接受乙方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八)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甲方应按以下要求确保乙方有效扣款:

1.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

2.按约定将每期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

3.甲方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约定还款日前十五个工作日之前到乙方指定的柜面办理变更手续;

4.如委托扣款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余额不足等情况而造成乙方无法全额扣收本息的,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新的合法有效还款账户,或及时补足账户余额并向乙方申请扣款,或及时到乙方指定的营业柜台还款。

(九)甲方应在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抵押财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强制征用、强制报废等可能造成抵押财产灭失情形的;

     2.抵押人、出质人与第三人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质押权利)发生任何纠纷的;

     3.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

     4.在借款全部清偿前,甲方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其债务清偿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5.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合并、分立、股权变动、增减资本、合资、联营等情形的;

6.发生其他对甲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

(十)甲方不得将借款用于以下用途:

1.生产和从事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行业;

2.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借款作为注册资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3.购买股票、基金、理财产品、金融衍生产品、彩票、贵金属交易等;

4.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用途。

(十一)如本合同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借款人,则各借款人应就本合同项下全部合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乙方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借款人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二、乙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借款,但因甲方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二)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包括乙方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合同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 

(三)有权了解、核实有关甲方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和家庭财务状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借款申请和借款额度使用有关的资料。 

(四)有权对甲方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以及借款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

(五)甲方的资信情况发生变化,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时,乙方有权调低、暂停直至取消甲方借款额度。

(六)有权要求甲方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费用,有权行使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各项权利,要求甲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各项义务。

(七)甲方同意乙方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甲方的信用状况等个人信息,查询获得的信息用于审核贷款申请、担保人资格审查和贷后管理。甲方还同意乙方将甲方的个人信息和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

(八)甲方未按期足额偿还其在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的,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中划收人民币或其他币种的相应款项,且无须提前通知甲方。如扣划款项为外币,乙方有权按扣收时中国建设银行公布外汇牌价的银行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清偿甲方应付款项。如甲方对乙方还负有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其他到期债务的,乙方有权决定将前述扣收款项首先用于清偿其他任一笔到期债务。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及发生危及乙方债权情形的救济措施条款

一、甲方违约情形及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一)甲方违约情形:

1.甲方不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3.甲方向乙方提供虚假的、无效的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或资料的;

4.甲方拒绝或阻碍乙方对其收入或信用情况进行检查的;

5.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交借款用途证明材料的;

6.甲方自主支付方式下,自借款发放到甲方账户日起30日内,甲方未进行资金支付的;

7.甲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8.甲方被宣告失踪,而其财产代管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9.甲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其监护人不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10.甲方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11.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

1.甲方或其财产合法继承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

2.甲方低价转让、无偿转让或隐藏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3.甲方未履行对中国建设银行负有的其它到期债务,或乙方发现甲方有其他拖欠债务的行为的;

4.甲方的个人及资信情况或还贷能力出现其他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收入降低、失业、重大疾病、拖欠其他债务等),乙方认为可能或已经对其偿债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甲方未追加乙方认可的担保的;

5.甲方发生其他足以对其偿还债务能力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

6.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违反保证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2)作为保证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承包、托管(接管)、租赁、股份制改造、减少注册资本金、投资、联营、合并、兼并 、收购重组、分立、合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减免第三方债务、怠于行使债权或其他权利、停产、歇业、被有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涉及重大法律纠纷、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能力的;

(3)保证人拒绝乙方对其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的;

(4)保证人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的;

(5)保证人丧失或可能丧失保证能力的其他情形。

7.抵押或质押期间内,抵押或质押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未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的,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1)因第三人行为、国家征收、没收、征用、无偿收回、拆迁、市场行情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质押权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

(2)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质押权利)被查封、扣押、冻结、扣划、留置、拍卖、行政机关监管,或者权属发生争议;

(3)抵押人或出质人违反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任一约定或陈述与保证的事项存在任何虚假、错误、遗漏的;

(4)可能危及乙方抵押权或质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8.担保不成立、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担保人违约或者明确表示或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其担保责任,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担保物价值减少等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甲方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

9.乙方认为可能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救济措施

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乙方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

1.停止发放本合同及个人助业借款支用单项下的借款;

2.调低、暂停直至取消甲方借款额度;

3.宣布各笔或单笔借款立即到期,要求甲方立即清偿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对甲方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交符合乙方要求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的,乙方除按照本条约定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外,还有权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具体按照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约定执行。

对于甲方未按时还清的任意一期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乙方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本合同约定规则计算出的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和复利。

对于既逾期又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择较重者计收罚息和复利,不予并处。

5.从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系统开立的任一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款项用以抵偿甲方应付款项;

6.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乙方相应损失;

7.要求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

8.行使担保权利;

9.本合同项下执行浮动利率的借款,如甲方存在不按时足额还款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尚未归还的全部借款上浮贷款利率、罚息利率,具体按乙方制定的利率定价标准执行;

10.委托第三方或通过任何公众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收或追偿;

11.以法律手段催收或追偿借款本息及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2.解除合同;

13.有权采取的其他救济措施。

三、乙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甲方可要求乙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二)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向甲方收取了不应收取的利息、费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单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杂项约定

一、 费用的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价款和价外费用均为包含增值税的含税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合同项下与借款有关的费用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的承担,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二、公告催收

对甲方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或可能危及乙方债权的情形,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三、乙方记录的证据效力

除非有可靠、确定的相反证据,乙方有关本金、利息、费用和还款记录等内容的内部账务记载,乙方制作或保留的甲方办理提款、还款、付利息等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单据、凭证及乙方催收借款的记录、凭证,均构成有效证明甲乙双方之间债权关系的确定证据。

四、权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不影响和排除其根据法律、法规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权利。任何对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能视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或对任何违反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限制、阻止和妨碍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其任何其它权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导致乙方对甲方承担义务和责任。

五、双方间其他约定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

 

第十四条  合同的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的约定。

    

     第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  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联系方式进行。

甲方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变动方承担。乙方按照本合同中记载的甲方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或传真(如有变动,以有效书面通知指定的地址为准)发送相关书面函件、通知等,均视为已履行送达义务。乙方发生需通知甲方的事项时,也可采用在乙方网点张贴公告、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通知。


     第十七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项下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的个人助业借款支用单、借款支付凭证、提前还本申请书等文件或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甲方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授权权限。

     二、甲方有权签署本合同。

     三、甲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特别注意其中字体加黑的内容。乙方已应甲方要求对相关条款予以明确说明。甲方对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甲方同意遵守所有条款,自愿承担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

 

特 别 签 订 条 款 

借款合同编号:           

第十九条    立约人信息

1.甲方(借款人)信息:

借款人名称


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其他信息


2.乙方(贷款人)信息:

贷款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对第一条的约定

乙方向甲方提供            (循环/非循环)支用的借款额度人民币(大写)            元。本借款额度为非承诺性额度,甲方申请使用借款应经乙方审查同意,乙方有权对借款额度进行重新确定。

第二十一条  对第二条的约定

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本合同项下的第一笔借款实际放款的日期在本条约定的借款额度有效期的起始日期之后的,则本条约定的借款额度有效期到期日相应顺延。 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终止时,未使用的借款额度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对第四条的约定

经甲乙双方商定,本合同项下借款支用方式为下列第            项。

壹:循环支用

贰:非循环分次支用

叁:非循环一次性支用

第二十三条 对第七条的约定

 

      一、非循环支用方式下,单笔借款的贷款利率为年利率,执行下列第___种:

     壹:固定利率,即LPR利率      (加/减)      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贰:浮动利率,即LPR利率      (加/减)       基点(1基点=0.01%,精确至0.01基点);该利率自起息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依据利率调整日前一工作日的LPR利率及上述加/减幅度,在本合同约定的每个利率调整日调整一次。

      叁:其他:                                        。

二、罚息利率

(一)非循环支用方式下,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二)非循环支用方式下,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所执行贷款利率的水平上上浮      %。贷款利率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调整的,罚息利率根据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及上述上浮幅度同时进行相应调整。

本合同中贷款逾期是指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前足额偿还任意一期借款本息的行为。

三、利率的调整

本合同项下非循环支用的利率调整日按下列第      种方法确定:

壹:于起息日在每年的对月对日调整,当月无起息日对日的,则以当月的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贰:         。

四、本合同项下借款在计息时,每月的计息天数按         计算;借款支用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每月计息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

五、本合同项下非循环支用贷款的约定还款日为:         。

第二十四条 对第八条的约定

一、非循环支用方式下,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采用下列第     种还款方法:

壹:等额本金还款法。

贰:等额本息还款法。

叁: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法。

肆:按月付息分期还本法。还本计划为         。

伍:         。

二、甲方选取下列第         种还款方式归还应付本息:

壹:委托扣款方式。乙方从下述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中直接扣划还款。

扣款账户一:户名            账号            ;

扣款账户二:户名 账号 ;

扣款账户三:户名 账号 ;

其他扣款账户:         。

贰:柜台还款方式和自助渠道还款方式。

三、关于提前还本违约金的约定。甲方提前还本的,按照下列第         项约定办理:

壹:无须支付提前还本违约金。

贰:应支付提前还本违约金。提前还本违约金计算方法为:         。

四、关于缩短借款期限违约金的约定为:         。

第二十五条 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关于甲方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提交借款用途证明材料的约定。对于缺少用途证明材料的单笔借款,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方法为:         。

第二十六条 借款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担保方式为以下第         种:

壹:最高额保证。

贰:最高额抵押。

叁:最高额权利质押。

肆:         。

第二十七条 双方间的其他约定

一、甲方与乙方关于费用承担的约定为:

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约定:对本合同项下与借款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登记、评估、保管、鉴定、公证、律师服务、保险等费用),         费用由乙方承担,         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由    承担。

二、甲方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一)本合同项下贷款发放后,乙方授权贷款经办银行行使债务催收等贷后管理权利及其他事务,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各方对上述授权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第二十八条 对第十四条的约定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贰: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份数的约定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个人名章):

                        年     月     日


专题:建设银行个人助业贷款 个人助业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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