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5-01 12:24:17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梧州(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2023年召开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1.《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房屋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2.《关于2023年阶段性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3.《梧州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4.《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预算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5.《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6.《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7.《关于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前期资金的通知》。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梧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副处级财政全额拨款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8个科,4个管理部,0个分中心。从业人员77人,其中,在编 44人,非在编 33 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3年,新开户单位 252 家,净增单位 76 家;新开户职工1.90万人,净增职工0.77万人;实缴单位4101家,实缴职工17.37万人,缴存额26.90亿元,分别同比增长1.89 %、4.64%、10.47%。2023年末,缴存总额 236.06 亿元,比上年末增加 12.87 %;缴存余额77.11亿元,同比增长9.55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0家。
(二)提取:2023年,7.94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 20.18亿元,同比增长14.27 %;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 75.02 %,比上年增加2.49个百分点。2023年末,提取总额158.94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54 %。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32 万元(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政策不按单缴存职工和双缴存职工区分的城市填写)。
202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 0.22 万笔 6.73 亿元,同比分别下降 11 %、 8.2 %。2023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6.31亿元。
2023 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5.89万笔121.42亿元,贷款余额64.44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3.82%、5.87%、0.66%。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 83.56%,比上年末减少7.4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 10 家。
2.异地贷款: 2023 年,发放异地贷款0笔 0万元。2023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49,131.80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5,793.20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3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0
万元,当年贴息额 150.48万元。 2023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 6432 笔89,259.04万元,累计贴息 5,085.12 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无此类情况
(四)购买国债:无此类情况。
(五)融资:2023年融资0元,归还2.5亿元,2023年末,融资总额19.36亿元,融资余额0元。
(六)资金存储: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 13.52 亿元。其中,活期 0.01 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 3.58 亿元,1年以上定期 0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 9.93 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3.56 %,比上年末减少 7.4 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3年,业务收入 22,456.75 万元,同比增长 0.11 %。存款利息 2,291.77 万元,委托贷款利息 20,159.05 万元,国债利息 0 万元,其他 5.93 万元。
(二)业务支出: 2023 年,业务支出11,539.69 万元,同比下降 11.45 %。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 10,995.30 万元,归集手续费 -0.03 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 -42.85 万元,其他 587.27 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3年,增值收益10,917.06万元,同比增长16.12%。增值收益率1.5 %,比上年增加0.09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3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0 万元,提取管理费用 1,709.0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208.04万元。
2023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709.02 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3,868.28 万元。
2023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9,238.03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54,133.4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3年,管理费用支出1,638.12 万元,同比增长26.77 %。其中,人员经费519.28万元,公用经费75.44万元,专项经费1,043.4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 196.84万元,逾期率0.305‰,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 9,238.03万元。2023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 0 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3.80%,国有企业占14.39%,城镇集体企业占0.94%,外商投资企业占2.6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0.6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1.35%,灵活就业人员占2.67%,其他占3.55 %;中、低收入占99.14%,高收入占0.86%。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0.34%,国有企业占7.39%,城镇集体企业占0.41%,外商投资企业占1.47%,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9.8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52%,灵活就业人员占3.93 %,其他占4.13 %;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 17.0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9.59 %,租赁住房占5.25 %,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0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2.3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98 %,出境定居占 0 %,其他(含死亡或宣告死亡提取)占2.72%。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0%。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6.7 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 12.34 %,比上年末减少0.24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9,827.65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6.41%,90-144(含)平方米占84.18 %,144平方米以上占 9.41%。购买新房占89.11 %(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10.7%,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19%(其中支持老旧小区改造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9.53%,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9.18%,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1.29%。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 35.01 %,30岁-40岁(含)占 44.19 %,40岁-50岁(含)占 16.24 %,50岁以上占4.56%;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1 %,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9 %;中、低收入占 99.40%,高收入占0.60%。
2.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此类情况。
(四)住房贡献率。
2023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 78.99 %,比上年减少6.5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加大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支持缴存人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特别是共有产权住房等情况。
1.积极调整租房提取政策,切实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无房缴存人的租房支持力度。
为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减轻缴存人支付房租压力,中心2023年9月出台提高租房提取频次的通知《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房支持力度的通知》(梧金管字〔2023〕23号),明确在不超出年租房提取额上限的情况下,职工租赁商品住房在年内可以一次或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可提取一次。
政策实施成效:2023年1—12月,共办理租房提取业务1.83万笔,同比增长52.50%,租房提取金额10594.51万元,同比增长31.37%。中心于9月11日公布提高租房提取频次的通知,截至12月末,全市已先后有1968名职工年内多次申请租房提取。
2.坚持以“全力支持住房消费”为目标导向,不断丰富住房公积金政策“工具箱”,助力全区住房市场体系加快完善。
为落实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全体委员会议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减轻职工个人及家庭首付资金周转压力,2023年9月,中心配合市住建部门起草并实施了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前期资金的政策《关于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前期资金的通知》(梧金管字〔2023〕24号),该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至2024年1月31日止。政策明确在梧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其配偶购买梧州市新建商品住房(包括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且符合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允许将住房公积金用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期资金。
政策实施成效:中心于9月18日公布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前期资金通知后,截至12月末,共办结购房前期资金提取业务240笔,提取金额2320.25万元。
(二)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23年中心机构及职能无调整;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无变更。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1.2023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
(1)2023年度梧州市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职工月缴存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梧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根据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设定我市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073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上限各为2488元,月缴存额合计不能超过4976元。
2023年度梧州市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0]1号)规定,2023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810元,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下限各为91元,月缴存额合计不能低于182元。
(2)企业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情况,在5%-12%范围内自主调整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当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情况。
(1)2023年9月11日,中心公布《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人租房支持力度的通知》(梧金管字〔2023〕23号),对租房提取政策进行调整,提高年内租房提取频次,在不超出年租房提取额上限的情况下,职工租赁商品住房在年内可以一次或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每月可提取一次。
(2)2023年9月18日,中心公布《关于允许住房公积金用作购房前期资金的通知》(梧金管字〔2023〕24号),该政策为阶段性政策,执行至2024年1月31日止。政策明确在梧州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其配偶购买梧州市新建商品住房(包括预售商品住房和现售商品住房)且符合规定的购房提取条件,允许将住房公积金用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期资金。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用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前期资金,原则上不得退房,确因特殊原因需退房,所用作购房前期资金的公积金必须退回原公积金账户。
3.支持老旧小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2022年11月,中心公布《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梧金管字〔2022〕28号),该政策的实施,进一步简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业务的申请流程、规范提取细则、拓宽提取申请对象。加装电梯的缴存人凭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银行卡即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加装电梯业务协议书、工程规划许可证、财政补助发放情况等其他材料通过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进一步精简申请材料。此外,无住房公积金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本户加装电梯既定提取额度的,不足部分可由配偶、子女、父母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补足。通过持续优化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对老旧小区改造的支持力度,帮助更多缴存人加快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居住品质。2023年8月,根据上级部门的文件要求,加装电梯提取时限由3年延长至5年。
2023年,全市办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45笔,提取金额108.37万元。
4.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
(1)经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2023年阶段性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梧金管委字〔2023〕3号)于2023年3月25日印发实施,住房公积金贷款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所提供《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间是在2023年3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的,明确一是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偿清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二是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20%;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30%。三是公积金缴存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最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32万元提高至36万元(属于市引进人才的按市人才引进相关政策执行)。
(2)《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梧金管字〔2023〕2号)于2023年3月23日印发实施。进一步规范了房屋套数的认定标准。其中,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梧州市行政区域(含三县一市,以下统称“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首套房,执行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有一套住房且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 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无住房但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还清的认定为购买二套房,执行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借款申请人家庭(以夫妻为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
(3)《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实施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从2023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多子女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32万元提高至40万元。
(四)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跨省通办”工作情况。坚持“让数据多跑路,职工少跑腿”原则,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业务“跨省通办”。
1.2023年新增实现住房公积金“跨省通办”2项: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前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目前共16项高频服务事项已实现“跨省通办”,除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为“两地联办”模式外,其余15项均实现“全程网办”。2023年1—12月,通过“两地联办”模式为82名职工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提取金额达508.72万元。
2.目前,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全部实现“跨省(市)通办”。2023年,全市线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结清594笔,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证明594笔;提前部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1251笔。
(五)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1.多举措着力提升住房公积金信息化服务能力,持续深化公银数字化项目合作开展,推动住房公积金更多“通办”事项。一是2023年12月15日,缴存人(须为主贷人)网上自助授权绑定商贷信息已完成功能测试,并新增至中心微信号和个人网厅等网上渠道供缴存人办理,缴存人(须为主贷人)网上渠道自助授权绑定其本人及其配偶的商贷信息后,主贷人及其配偶“指尖”直接在网上申请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二是以往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线上业务仅有个人账户开户功能,封存或启封个人账户、销户提取等业务尚未能线上自助办理,中心通过加大技术力量配置投入,组织技术团队推进业务系统功能模块建设,2023年12月15日,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个人账户封存、启封、销户提取等3项网办业务已新增至中心微信公众号、网厅等线上渠道供缴存人自助办理。
2.2023年2月中心与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全链通办”系统成功对接。
3.2023年6月中心与广西住房公积金数据共享和监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
4.2023年10月中心陆续与各商业银行开发财务电子回单功能,截至年底桂林银行、工商银行及农信社已上线该功能。
5.2023年11月中心与各商业银行合作开发的单位B2B缴款方式正式上线,截至年底桂林银行及农信社已实现同行缴款功能。
6.2023年12月中心开展与住建部征信总对总系统对接工作。
(六)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2023年12月27日中心获得2022年度档案质量常规业务检查优秀单位。
(七)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2023年,中心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八)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中心无此类情况。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中心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