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3-25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营口市住房公积金2023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3名委员,2023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
1、《营口市住房公积金2022年年度报告》
2、《关于2022年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收益及分配情况的报告》
3、《关于阶段性提高公积金贷款限额的请示》
4、《关于落实支持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的请示》
5、《关于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首付比例的请示》
6、《关于放开全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次数限制的请示》
7、《关于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限制的请示》
8、《关于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留存一年存储余额的请示》
9、《关于放开办理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请示》
10、《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请示》
11、《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支持国家租房政策的请示》
12、《营口市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管理办法》
13、《营口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行为处理办法》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设6个科室,6个办事处,1个纪委监察室。从业人员93人。其中,在编45人,非在编48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3年,新开户单位370家,净增单位193家;新开户职工1.43万人,净增职工0.30万人;实缴单位2863家,实缴职工17.06万人,缴存额28.47亿元,分别同比增长7.23%、1.80%、6.74%。2023年末,缴存总额273.65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1.61%;缴存余额118.23亿元,比上年末增长3.77%。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6家。
(二)提取:2023年,6.71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4.18亿元,同比增长53.62%;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84.91%,比上年增长25.89个百分点。2023年末,提取总额155.41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8.42%。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
2023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24万笔8.0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0%、2.50%。其中,市直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9万笔2.99亿元,大石桥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2万笔0.73亿元,盖州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1万笔0.38亿元,鲅鱼圈办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8万笔2.66亿元,老边事处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4万笔1.26亿元。
2023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2.03亿元,同比增长15.90%。其中,市直办事处5.05亿元,大石桥办事处0.86亿元,盖州办事处0.70亿元,鲅鱼圈办事处3.70亿元,老边事处1.73亿元。
2023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95万笔179.96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3.08%、4.66%,贷款余额84.43亿元,比上年末下降4.53%。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71.41%,比上年末下降6.21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8家。
2.异地贷款:2023年,发放异地贷款339笔11770.70万元,分别同比增长13.38%、12.76%;2023年末,累计发放异地贷款6148笔,比上年末增长5.84%;累计发放异地贷款总额171020.40万元,比上年末增长7.49%;异地贷款余额100744.47万元,比上年末下降1.67%。
(四)资金存储: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35.04亿元。其中,活期0.11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23.43亿元,1年以上定期8.98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2.52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3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71.41%,比上年下降6.21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3年,业务收入33522.62万元,同比增长1.04%。其中,存款利息6522.62万元,同比增长62.55%;委托贷款利息26989.37万元,同比下降7.44%;其他10.63万元,同比增长22.89%。
(二)业务支出:2023年,业务支出18218.99万元,同比增长7.38%。其中,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7743.94万元,同比增长7.60%;归集手续费267.12万元,同比增长6.77%;委托贷款手续费207.8万元,同比下降7.89%;其他0.14万元,同比下降17.06%。
(三)增值收益:2023年,增值收益15303.63万元,同比下降5.60%。增值收益率1.29%,比上年下降0.20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3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1151.4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152.23万元。
2023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124.1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4882.47万元。
2023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2168.81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24349.90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3年,管理费用支出1151.40万元,同比增长2.43%。其中,人员经费632.43万元,公用经费48.20万元,专项经费470.7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417.17万元,逾期率0.494‰,其中,市直办事处1.010‰,盖州办事处0.105‰,鲅鱼圈办事处1.074‰,老边办事处0.645‰,大石桥办事处0.00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2168.81万元。2023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5.88%,国有企业占14.08%,城镇集体企业占0.13%,外商投资企业占6.1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9.13%,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41%,其他占1.22%;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2.25%,国有企业占5.30%,外商投资企业占5.2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71.7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4.91%,其他占0.54%;中、低收入占100.00%,高收入占0.00%。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2.3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8.64%,租赁住房占1.15%,离休和退休提取占29.0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61%,出境定居占7.24%,其他占0.93%。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23年,支持职工购建房27.93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25.84%,比上年末增长5.97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当年发放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15423.87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12.48%,90-144(含)平方米占77.15%,144平方米以上占10.37%。购买新房占75.42%,购买二手房占24.58%。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7.36%,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2.64%。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37.52%,30岁-40岁(含)占43.97%,40岁-50岁(含)占14.76%,50岁以上占3.75%;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0.27%,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9.73%;中、低收入占99.58%,高收入占0.42%。
(四)住房贡献率。
2023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80.94%,比上年增长8.54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租购并举满足缴存人基本住房需求,2023年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2838人,共提取2782.17万元,分别同比增长37.97%、55.97%。
(二)“商转公”贷款业务节约缴存人购房成本,2023年发放“商转公”贷款217笔,共发放6099.60万元,分别同比增长73.60%、84.51%。
(三)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阶段性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
将关于《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请示》的批复(营公积金委发〔2018〕5号),申请人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60万元调整为70万元,申请人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
实行阶段性政策调整,执行一年(2023年5月10日到2024年5月9日)。
2、落实支持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政策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7家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对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多子女家庭,有条件的城市可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结合工作实际,拟对已生育二孩或三孩,且孩子未满18周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含本地和异地缴存职工家庭,且二孩或三孩由一对夫妻生育),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上浮百分之二十。长期政策,自2023年5月10日起执行。
3、阶段性下降住房公积金二手房贷款首付比例
对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属首次申请或已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下降为30%。
实行阶段性政策调整,执行一年(2023年5月10日到2024年5月9日)。
4、放开全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次数限制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自取得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次或分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累计提取金额不得大于实际支付的购房款。
实行阶段性政策调整,执行一年(2023年5月10日到2024年5月9日)。
5、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限制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异地组合贷款的,自首次还款之日起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前次提取之日起至申请提取时已还贷款本息总额,包含提前部分还款金额。长期政策,自2023年5月10日起执行。
6、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留存一年存储余额
职工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租房自住;患重大疾病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取消留足一年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规定。提取后,职工个人账户存储余额1元以上即可。人民法院扣划职工住房公积金业务可参照办理。扣划后,职工个人账户存储余额1元以上即可。长期政策,自2023年5月10日起执行。
7、放开办理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放开办理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户口迁出本市或外市户口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长期政策,自2023年5月10日起执行。
8、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生育二孩或三孩,且孩子未满18周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二孩或三孩由一对夫妻生育),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且租房自住的,提供二孩或三孩证明、夫妻双方租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的《房屋所有权证》、银行卡,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总额。长期政策,自2023年5月10日起执行。
9、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支持措施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公积金中心会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拟以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000元。长期政策,自2023年5月10日起执行。
10、取消本地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限制
本地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长期政策,自2023年8月21日起执行。
11、优化租房提取频次
职工本人及配偶在租赁期内可自主选择提取频次,可以按月或按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长期政策,自2023年8月21日起执行。
12、阶段性支持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贷款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阶段性政策实施时间:2023年8月21日至2024年5月9日,办理提取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
13、支持来营留营的高校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即2023年1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在营口就业的毕业3年以内的全日制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营口市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放宽可贷额度但不超过当期贷款限额。即对“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非“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毕业生(不含委培、定向、专升本和独立学院、网络学院等,其中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证书须获得国家教育认证)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可贷额度的3倍;对其他全日制本科高校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到可贷额度的2倍。
14、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的租房提取政策。在营就业的毕业5年以内大中专以上学历的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及配偶在租赁期内可自主选择提取频次,可以按月或按年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房租支出总额。长期政策,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15、支持职工延长贷款偿还期限。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偿还期限可延至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长期政策,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16、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5月9日止,阶段性提高贷款额度测算条件中个人公积金余额的倍数。将原贷款额度不超过公积金余额(不含12个月内补缴金额)15倍的测算条件,阶段性提高到20倍。
17、取消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限制。即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购房屋不受套数、购房地的限制。长期政策,自2023年11月1日起执行。
(四)无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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