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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有本地户籍的规定

更新时间:2025-07-22 14:00:01

案例3.审查纠正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有本地户籍的规定

审查要旨:地方性法规将具有本地户籍作为在本地从事出租汽车司机职业准入条件的规定,不符合党中央关于“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证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的改革要求,应当予以纠正。

2020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对五个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关于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的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审查建议提出,五个城市地方性法规以本地户籍作为出租汽车驾驶员准入门槛,构成就业歧视,阻碍了出租汽车行业“稳就业”功能的实现,建议审查。

审查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依据立法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就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制定背景、主要考虑和实施情况请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提出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备案审查室征求了委内相关室的意见。

综合各方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审查认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党中央对户籍制度改革和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作出了明确部署,202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中提出,“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五个城市地方性法规中规定驾驶员户籍条件已不符合党中央当前的改革精神,应结合其本地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或者作出符合中央精神的解释和安排。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在引导劳动力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的同时,也要注意督促政府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出租车运营公司、互联网平台等加强安全管理,注重预防危及乘客和驾驶员人身财产安全事件的发生。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户籍制度经历了长期发展并不断完善的过程,对各地开展城市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发挥了积极作用。考虑到全国各地地域情况、发展水平、社会管理需求等存在较大差异,一些地方根据户籍相关规定适度控制人口规模,保障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和社会安定,具有一定合理性。出租汽车管理属于地方性事务,地方性法规可以对出租车驾驶员的条件作出规定。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党中央对户籍制度改革和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作出了明确部署和要求,明确提出“放开放宽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户限制,试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依法纠正身份、性别等就业歧视现象,保障城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权利”。这些部署和要求,体现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规定的时代内涵与精神。对于出租车驾驶员户籍问题,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市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互联网、智能手机快速普及,地图软件越来越精确,导航功能越来越智能,打车软件越来越便利,外地户籍出租车驾驶员完全可以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完成本地客运工作。当前,我国的城市发展在客观上具备了适时修改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作出符合党中央当前改革精神的规定和安排的现实条件。

2021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向五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制定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相关规定。2022年,五个城市完成了相关规定的修改工作。2022年8月,又有学者对其他九个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中出租汽车驾驶员户籍限制的有关规定提出审查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此作了认真研究,并向九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发函,要求其说明实际做法、立法考虑和后续工作安排,并督促这些地方参照已有审查意见抓紧修改相关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动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我们发现以前法工委审查意见要求纠正的地方性法规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作为小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将具有本地户籍或者居住证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准入的条件等问题,还有一些地方存在类似问题,我们继续督促有关制定机关及时完成修改工作”。在2024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中进一步提出,“对于之前已经明确提出审查意见的问题,如将‘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作为业主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将具有本地户籍或者居住证作为出租车驾驶员准入条件等,督促有关制定机关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并在实际工作中持续督促和推动有关地方修改相关规定。

目前,上述十四个地方人大常委会均已完成有关条例的修改工作。

(来源:全国人大)

专题:本地户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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