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5-06-04 14:36:17
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后将合同交由中介保管,后中途反悔从中介处撤回了其已经签字确认的合同,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呢?近日,鸠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卖方拒绝出售房屋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被告皮某与被告过某系夫妻关系。2023年9月23日, 两被告在房产中介处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一式两份),合同约定两被告将坐落于长江路256-15幢某房屋以2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黄某,合同签订后二十日内双方应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如下:两被告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有权要求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或要求支付房屋总价款20%的违约金,同时要求两被告退还已收其他购房款…3、逾期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超过十五日的…另双方约定因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以诉讼形式向违约方主张权利的,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所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代理费及交通费等相关费用。被告在该合同甲方中签署了其名字并加盖手印予以确认,原告黄某未在合同乙方处签字确认。签订上述合同后,被告过某将两份合同原件交给房屋中介处保管。
2023年9月26日,被告过某到房屋中介处以其子女不同意出售为由要求撤回其签字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明确表示拒绝出售案涉房屋。当日,被告过某从房屋中介处撤回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撤回时该份合同中落款处乙方买受人尚未签名。后原告黄某以其持有的一份双方均签字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要求两被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未果,遂成讼。故原告诉至鸠江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
两被告于2023年9月21日在中介处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一式两份, 虽然两被告在该合同落款甲方处签名时买受人黄某尚未在乙方处签名,但过某将签名后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交给房屋中介保管的行为应视为其对买受人黄某此后在该合同上补签名行为的认可。2023年9月26日,过某从中介处撤回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但另一份并未撤回。现原告黄某以持有的双方均签名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主张该合同成立并生效,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另根据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案涉房屋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虽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但因市场波动的确会造成原告缔约机会丧失及缔约成本的增加,故结合前述合同未能继续履行的原因及被告的过错程度、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损失情况等,本院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违约金2万元并支付律师费5000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签字需谨慎,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反复考虑,一经在合同中签字确认,就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履行义务,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中途反悔就必然要为违约付出沉重代价,后悔则悔之晚矣。
稿源丨民一庭
编辑丨审管办(研究室)
专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