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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生鲜灯

更新时间:2025-06-05 15:53:08

近期,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猪肉摊位使用“生鲜灯”作为光源,偏红的光线给摊位上的猪肉罩上了一层泛着粉色光晕的“美颜滤镜”。执法人员当即对摊主进行了口头教育,警告摊主该行为违反了相应规章,并当场发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于次日整改完毕,撤下“生鲜灯”。

一个多月后执法人员再次到该猪肉摊位对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时却发现本该被撤下的“生鲜灯”又被高高挂起鉴于该摊主行为违反相应规章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目前,该摊主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点睛《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专题: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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