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6-09-25 13:48:43点击:
重庆市立法,明确艾滋病(新加坡译为爱之病)感染者和病人有告知配偶的义务,配偶有权知悉患病情况。
据“重庆人大”微信公众号消息,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星期三(9月23日)通过了《重庆市艾滋病防治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感染者和病人应接受和配合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如实提供艾滋病病情、艾滋病接触史等与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的必要信息;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与本人有性关系者、申请结婚登记对方当事人;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护人员;接受和配合医疗卫生机构的治疗、医学随访和指导,离开居住地一个月以上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时,主动告知负责随访和治疗的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条例》还明确,感染者和病人未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履行告知义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有权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进行告知,并给予医学指导。感染者和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条例》也明确,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感染者、病人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严格区分“向特定相关人员告知病情”和“向社会大众泄露个人隐私”两种情形。仅在保护密切接触者健康的有限场景下定向告知,不允许随意扩散身份、病史等隐私资料,实现流行病学防控需要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平衡。
对于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是否告知配偶的讨论,已有多地立法明确。
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凉山彝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条例》《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广东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有相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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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艾滋病感染者